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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動產之方法

交付動產之方法

交付動產之方法

案例:

林先生向老王買了一部車,兩人約定一個月後交車,孰料,一個月後老王竟不願意交車,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便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這部車是停放在老王家的車庫時,法院應如何執行?如果車子是停放在老李那裡時?又該如何執行?

解析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不動產取交債權人。」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應交付之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
最高法院六十年台抗字第七六六號裁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必其為履行標的之給付,係可能、適法、確定者,始屬相當,否則即不適於為強制執行」

本件中:

1、法院在執行交付動產時,必須確定所交付之動產與執行名義上之動產相同,例如本件是請求交付汽車,則車牌號碼等車籍資料必須與執行名義上的車子是同一。

2、如果車子是在債務人、債務人之僱用人、或與債務人共同生活之一家人占有中,則執行人員則直接將車子取交給債權人。本件如果車子是停放在在老王的車庫時,執行法院可以直接將車子取交給林先生。

3、如果車子是由第三人占有中,執行法院不得逕自第三人將動產取交給債權人,執行法院應該發一個移轉命令,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移轉給債權人,債權人根據此命令,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將動產交付給自己。本件車輛現由第三人老李占有中,法院不得強制把車子取交給林先生,而應該發一個移轉命令給林先生,讓林先生直接向老李請求交付該車輛。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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