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車輛之強制執行
對於車輛之強制執行
案例:
因為景氣低迷,老王失業後決定開個活動咖啡館,於是向林先生借款新台幣五十萬元,買了一部小發財車及一些咖啡器具,孰料老王還是經營不善,無法清償債務,林先生向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後,發現老王名下只剩下一部小發財車,請問林先生應該如何執行該車輛?
解析:
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式為之。」
強制執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
本件中:
1、動產之拍賣程序與不動產相同,也是先經查封,再進入拍賣程序,因為動產之價值普遍不若不動產價值高,因此動產拍賣僅以二次為限。
2、因為車子有時會跑來跑去,所以債權人聲請查封車輛時,必須先確定車輛的所在地,以便執行人員在執行查封時,能夠迅速確實的查封車輛,如果債務人將車子開走,執行人員就必須找到該輛車後,才能查封,一般執行人員稱此種情況為「抓車」。
3、車輛之拍賣與其他動產之拍賣又略有不同,車輛往往設有動產擔保或附條件買賣之情況,如果車輛設有動產擔保或附條件買賣下,優先受償權人可以優先受償,普通債權人經常無法受償,所以實務上如果是拍賣車子,執行法院通常會先去函監理處,察明車輛上是否有附條件買賣或動產擔保之情況,如果沒有,法院便會開始鑑價,定拍賣底價。
4、本件中林先生查封該部小發財車,執行法院必須先去函監理處,之後再進行拍賣程序。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