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女作家斯托夫人(Harriet E. Beecher Stowe)1851年出版的名著《湯姆叔叔的小屋》(Uncle Tom"s Cabin,清末大翻譯家林紓把此書意譯為《黑奴籲天錄》,出版後風靡一時)描述了美國南方黑奴的苦難,揭露了南方奴隸制的野蠻,激發了美國北方廢除奴隸制的強大呼聲。林肯(Abraham Lincoln)總統稱斯托夫人為“釀成一場大戰的小婦人”。
但實際上,釀成一場大戰的並非這位小婦人,而是1857年斯科特訴桑弗特(Scott v. Sandford,1857)這個司法大案。在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決黑奴不是美國公民,並以違憲為由廢除了旨在限制奴隸制擴張的1820年《密蘇裏妥協案》。這個判決不僅從憲法高度維護了奴隸制,而且激化了本來已尖銳對立的南北爭執,堵塞了以妥協手段解決南方奴隸制問題的道路,對南北戰爭的爆發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惡劣作用。斯科特案不僅被美國學者列為美國憲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而且被認為是引發南北戰爭的一個重要的原因。
說來話長。西方的人權理論和民主制度固然源遠流長,但幾千年來,人權和民主基本上只是少數貴族和富人享用的奢侈品,窮人、奴隸、婦女從未被包括在內。歐洲舊大陸第三等級資產階級先富起來之後喊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北美新大陸殖民者在反抗專專製的鬥爭中舉起了“天賦人權”的旗幟。但是,根深蒂固的種族偏見和對財富的強烈貪欲並不是任何正義的口號和善良的願望所能輕易改變的。美國史學名家霍夫斯塔特(Richard Hofstadter)認為:“私有財產權神聖,個人處置和投資財產的權利,以及在寬廣的法律範圍內個人的自利與自主(self-interest and self-assertion),自然地演化為一個有益的社會秩序,一直是美國政治理念的主要原則”,與此同時,“美國的傳統也強烈地偏好平等主義式的民主,但是,這種民主卻是貪欲的民主,而不是博愛的民主”。
這種解釋當然很有道理,但令人困惑的是,在1841年著名的美國訴阿米斯達號案(United States v.Amistad,1841)判決中,奴隸主大砝官占多數的坦尼法院卻以8比1的絕對多數(來自北方州的Henry Baldwin法官投了唯一的反對票)做出了有利黑奴的裁決,使殺死白人船主的黑奴不但被無罪開釋,而且還獲得了人身自由。坦尼法院對這個案件的判決主要基於兩個理由:其一,涉案黑奴不是合法意義上的奴隸,他們的暴動屬於反抗劫持、爭取自由的自衛行動;其二,此案的初審地點在自由州康涅狄格州,根據憲法,聯邦無權干預各州在奴隸制問題上的法律。這個案例說明,僅僅用法律的階級性來解釋斯科特案判決是遠遠不夠的。
可是,當做出司法裁決時,“私德”高尚的坦尼卻從憲法高度維護奴隸制。作為來自南部的法官,坦尼對南部在聯邦中處於“劣等地位”(state of inferiority)的命運深感不安,擔心激進的北方廢奴運動摧毀南方的社會秩序。坦尼的司法哲學是:根據憲法,究竟是保存還是廢除奴隸制是一項完全屬於各州的權力,而法官的唯一職責就是遵循制憲者的“原始意圖”解釋憲法。所以,一項判決即使與法官個人道德觀點相衝突,一項裁定即使不夠公平正義,也應嚴格地遵循憲法條款行事。法官不應在裁決中攙雜個人道德觀點,不應破壞正當程式、私有產權神聖以及聯邦制與州之間的分權制衡原則。如果從單純的法律角度看,坦尼的觀點自有其道理。
在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期間,南卡羅來納州長、著名制憲代表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1789─1790出任聯邦最高法院大砝官,1795年任首席大砝官)明確宣稱:“宗教和人性與奴隸貿易問題均不沾邊,惟有利益才是所有國家的統治性原則。”拉特利奇關於利益的直言一語道破了南方奴隸制的實質。北方之所以未經暴力就廢除了奴隸制,主要是因為實行奴隸制毫無經濟效益。南方奴隸主死活不肯放棄奴隸制,甚至不惜與北方兵戎相見,自有其深刻的經濟根源。諾貝爾經濟獎得主、芝加哥大學經濟史教授福格爾(Robert William Fogel)指出:“那些統治南方的奴隸主們,並非死死抱住一種使他們得不到利潤、阻礙他們的經濟增長以及使自由民和奴隸的收入同樣受到壓抑的瀕臨死亡的經濟制度。不管奴隸制度對黑人而言是多麼沉重的枷鎖,它卻為自由民創造了相當可觀的繁榮。”所以,儘管奴隸制是一種極不道德的罪惡制度,但在巨大的經濟利益誘惑下,道德和正義被拋到了九霄雲外。實際上,當涉及財產和經濟利益問題時,道德與法律的衝突或脫節是一種相當普遍的現象。即使在美國,要求政府官員公佈他們的財產、個人收入及其來源以便廣大民眾監督,這種屬於基本道德規範的“陽光”法律也是遲至1978年才由國會正式通過的。
一個重要的歷史和經濟背景是,當年美國南方的奴隸制種植園經濟,是與自由貿易、自由市場、私有產權神聖等資本主義金科玉律緊密相聯的一種特殊形態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在英國工業革命蓬勃興起的背景下,美國南方形成了一種主要依靠向英國和北方州大規模出口棉花、煙草等農產品“創匯致富”的出口導向型農業經濟。據統計,在1860年,英國棉紡工業所需要的80%的原棉系由美國南方進口。由於國內外市場對棉花需求量急劇增長,南方奴隸制種植園經濟一直處於高速發展勢頭。南北戰爭前,在對黑奴殘酷剝削的基礎上,南方州的平均經濟增長率和人均年收入增長率均高於北方州。與此同時,黑奴的價格不斷上漲。在1800年,一個年輕力壯的黑奴“種田能手”(prime field hand)的價格低於400美元,到1857年時,價格已漲到1500美元,大約相當於2000年的3萬美元。在此背景下,南方奴隸主豈能輕言放棄黑奴這種價值昂貴的“私有財產”?
斯科特案判決的嚴重後果是聯邦最高法院威信掃地。美國憲政史學者麥克羅斯基(Robert G. McCloskey)寫道:“暴風驟雨般的詛咒突然指向最高法院的法官們,他們似乎被此震驚了。他們遠遠未能熄滅奴隸制引起的爭論,反而重新燃起了它的烈焰,並嚴重威脅到聯邦司法部門自身的安全地位……”。另外,“斯科特案判決的失策使最高法院喪失了北方的忠誠。在其歷史上,最高法院第一次幾乎失去了所有朋友,因為南方好景不長的友誼也只提供了極為冷漠的安慰。”
當南方重建(1865─1877)結束、聯邦軍隊撤出之後,南方各州出現白人種族主義者針對黑人的大規模暴力活動,其中尤以密西西比州最為暴虐兇殘,該州被三K黨徒私刑殺害的黑人數量最多。在南方,大多數獲得自由的黑人處於“除了自由便一無所有”(nothing but freedom)的困境,經濟貧困、政治無權、文化落後的狀況並無根本改善。南方白人繼續用內戰之前為奴隸制辯護的那些歪理為施行種族隔離制度辯護。1896年,在著名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 1896)中,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隔離但平等”原則,承認了南方種族隔離制度的合憲性。為了爭取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南方黑人繼續艱難地鬥爭了一百多年。
20世紀30年代新政時期,由於被稱為“九老院”的最高法院屢次否決新政立法,羅斯福總統惱羞成怒,試圖以行政權衝擊司法權,提出了改組最高法院的計畫。但這種激進的改革計畫遭到國會參眾兩院的強烈反對,因為改組最高法院將有可能對憲政法治造成極壞後果,使憲法淪為執法和立法部門任意擺弄的工具。國會兩院的堅決反對,使羅斯福在其聲望如日中天時遭受重大挫折。在新政生死存亡的重要關頭,最高法院中保守的“九老”(the nine old men)吸取斯科特案教訓,做出了理性的退讓,形成了雙贏的折中妥協局面。回顧歷史,羅斯福改組最高法院的計畫固然有其充足的理由和原因,但這種做法實際上可能會動搖憲政民主和三權分立制度的基石。
20世紀50年代,最高法院在里程碑式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裁決南方公立學校中的種族隔離制度違憲,在種族隔離制度的城牆上打開了突破口,極大地促進了黑人民權運動的發展,洗刷了1857年斯科特案錯誤判決的恥辱。但是,由於大多數南方白人的強烈反對,阿肯色、密西西比、阿拉巴馬等南方州拒不服從最高法院判決,堅決維護種族隔離制度。艾森豪總統雖然對最高法院給他“惹事生非”頗為不滿,但為了維護憲政法治傳統,他毅然派遣聯邦軍隊進入南方州強行執法,使全美乃至全世界民眾看到聯邦政府行政部門維護憲法和最高法院判決的堅強決心,充份展示了美國社會和美國政治中憲法至上、有法必依的法治傳統。
西方自由主義理論大師哈耶克(Friedrick A. von Hayek)1945年赴美巡迴演講、宣傳其名著《通向奴役之路》期間,一件偶然發生的小事使他領略了美國憲政法治傳統的普及和深入程度。哈耶克4月12日搭乘計程車時從收音機中聽到了羅斯福總統逝世的噩耗,計程車司機表達的哀痛之情使他終生難忘。令哈耶克頗為吃驚的是,這位司機讚揚了羅斯福總統的卓越功績和偉大人格後,公正地補充道:“但是總統不應干預最高法院,他不應做這件事。”(引自陳奎德:《哈耶克》第五章:“《自由憲章》和《法律、立法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