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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方法及流程簡介

提存方法及流程簡介

提存方法及流程簡介

一、提存的意義
所謂『提存』,是指提存人將其給付物(清償提存)或擔保物(擔保提存)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
1.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此即做為清償之用。
2.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此即做為擔保之用。

二、提存的種類
提存之規定,主要規定於民法及民事訴訟法,民法上生清償之效力,在民事訴訟法則用以擔保之用,因此分為下列兩種提存:
1、清償提存:債務人為了消滅債務,將其給付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
2、擔保提存:債務人、債權人為了提供擔保,將其擔保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一般常見的擔保提存是當事人聲請而由法院裁判提供擔保者,如當事人因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者,均依法院准供擔保之裁定或判決為之,將擔保物向提存所辦理提存等。依照法律的規定,擔保提存之擔保物包括:現金、有價證券,以及有資產之人出具的保證書。

三、提存之效力:
1.清償效力:依民法第328條規定「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因此,提存所生效果,屬於民法債之消滅原因。
2.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因此,擔保提存可生訴訟上擔保之效力。

四、提存流程簡圖:
1.清償提存作業流程 (附件1)
2.擔保提存作業流程 (附件2)

附件1  清償提存作業流程

一、提存的原因:
1.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民法第326條)。
2.民法關於質權、留置權之提存事件(民法第905條、第907條、第892條第2項、第933條)。
3.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之金錢給付,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所在地不明。
4.其他法律規定。例如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更生、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平均地權條例第28條等。

二、管轄的法院:
1.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4條)。
2.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民法第314條)
a.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b.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3.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三、提存的程序:
1.提存人應先向準備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1式2份,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2.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提存人、代理人、提存金額或有價證券種類\張數\面額等或動產之名稱\種類\品質\數量、提存之原因事實、聲請提存之日期、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3.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
4.委任代理人時,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提存。


附件2  擔保提存作業流程

一、提存的原因:
1.當事人因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及請求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法院裁判令其提供擔保者。
2.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3.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經法院裁定命其提供訴訟費用擔保者(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
4.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如民法第368條但書、票據法第19條。

二、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五條)。

三、提存的程序:
1.提存人應先向準備提存書1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2.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提存人、代理人、提存金額或有價證券種類\張數\面額等或動產之名稱\種類\品質\數量、提存之原因事實、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聲請提存之日期、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3.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
4.委任代理人時,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提存。

四、提存的費用:
1.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500元。
2.提存人應持同提存書及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影本辦理,應記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逕向法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繳納擔保金及提存費(如欲聲請執行者,可一併繳交執行費),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再持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
3.開立票據提存,除了下列情形視同現金受理外,其餘票據則需待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
a.發票人為台灣銀行該法院所在地分行所開立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b.台灣銀行全省各分行所開立以台灣銀行法院所在地分行為付款地之台灣銀行匯款支票。
c.其他金融同業所開立以台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台灣銀行法院所在地分行為付款地之台支。

五、擔保提存應備文件及手續:
1.提存書(一式二份)
2.繳納提存款
3.提存規費:每件徵收新台幣500元
4.提存證明文件: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5.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提存:提存人身分證正、影本。公司提存: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營業證及負責人身分證正、 影本。
6.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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