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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捲款而逃,公司要負連帶責任,業務員亦觸犯了「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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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vertutty
時間:
2014-6-18 01:21
標題:
業務員捲款而逃,公司要負連帶責任,業務員亦觸犯了「業務侵占罪」
業務員捲款而逃,公司要負連帶責任,業務員亦觸犯了「業務侵占罪」
某汽車公司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客戶購車款後,捲款而逃,讓買車的消費者「付了錢,卻拿不到車」,經汽車公司協調,該公司表示「這是業務員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這種情況,真的與公司無關嗎?業務員捲款而逃,觸犯了什麼罪?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何謂「執行職務」?指客觀上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為,包括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以上述案例而言,汽車業務員向客戶收款,客觀上乃屬業務上不可避免的事,亦屬與執行職務有關的業務行為,汽車公司平時就應該對於業務員善盡選任及監督之責任,否則汽車公司應對於該業務員因執行職務造成消費者的損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消費者請注意,購車款項應直接匯入汽車公司名下帳戶,以票據交款者,應以記名式開立,並以汽車公司為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以避免業務員私自挪用。上述案例,消費者之款項,事實上均匯至汽車業務員個人名下之戶頭,似有違背了一般交易的常規?難免給不肖的業務員有機可乘。
另業務人員所收客戶之款項,拒為己有,係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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