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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傳猥褻影音,要受刑罰制裁

亂傳猥褻影音,要受刑罰制裁

亂傳猥褻影音,要受刑罰制裁

前年九月左右,國內的各種媒體,幾乎都成了「李來瘋」,展開報紙版面,按下電視遙控器、收聽廣播頻道,看到的、聽到的都是與李宗瑞有關的染色新聞,似乎除了李宗瑞的下三濫風月新聞以外,好像別無其他新聞值得報導了。由此可見一個生活在如此病態社會裡的人,想要揚名立萬,有時大可不必辛辛苦苦去做那些轟轟烈烈的大事情,只要有個富爸爸,每個月給得起六十萬元的零用錢,讓兒子花天酒地任意揮霍,幹下那些正常人不屑一顧的勾當,照常會引來媒體追逐起鬨,把人拱成無人不知無人不曉的新聞人物。

新聞主角李宗瑞因為不敢面對所涉的案件而選擇逃亡,進而受到檢察官的通緝,躲藏了二十三天才出來投案。原本以為主角到案後情形就趨向明朗,瘋「李」的新聞熱潮應該可以降溫,讓受盡染色新聞疲勞轟炸的閱聽人心境可以平靜一下。想不到源頭來自李宗瑞那些不堪入目的不雅照片和短片,突然在網路上接棒瘋狂地散布開來。綜合新聞媒體報導:在李宗瑞被法官收押以前,網路上只有十多張不雅照片在流傳,李宗瑞進了看守所以後,反而出現幾部可以觀看的性愛影片,傳說中未曝光的影片多達幾十部。對於這些傳言中數字,警方持懷疑的態度,目前警方掌控的數量約有24G,電腦存儲的不雅影像資料達到24G,容積已經夠多夠大了!

最可惡的莫過於一些黑心網站,推波助瀾乘機賺取不義之財,將不明原因得到的六部不雅影片,放在網上收取費用供人下載。下載的人又「好心」要與網友共享,將取得的資料在網路上任意亂傳;導致一傳十,十傳百的倍增,這種毫不尊重他人隱私的觀念,造成網路上不雅影像的泛濫。更有平面媒體為了吸引讀者,也不顧品牌形像將不雅照片搬上版面,雖然美其名是報導真相,但也會引起一般人的偷窺慾。據說一些與不雅影像有關網站的點閱人次,都已堂堂邁入六位數。這一波有如土石流般的不雅影像瘋,不只是一些無辜的被害人隱私權蕩然無存,社會的善良風氣也同受嚴重損害。

網路上瘋傳不雅影像到了如此嚴峻地步,如不及時加以遏止,將不知胡鬧至胡為伊底?

按一下按鈕,電腦中存貯的不雅影像資料,馬上被電波傳送到對方的電腦中,想在中途攔截或撤銷指令,幾乎都是不可能的事?不過,凡是走過必定會留下痕跡,利用電腦傳送資料也是如此。只要檢警單位用心偵辦,是可以循著電腦伺服器所設的位址,揪出這些罔顧法律,不尊重他人隱私的人去面對法律!才可以有效遏止這些不當行為。

亂傳他人不雅影像的人,一旦被查獲要負起那些法律責任?一般說來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通常都要面臨刑事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但是這兩種責任之間並沒有必然關係,要看被害的法益與被害人追究的態度來決定,有時雖有刑事責任卻不一定有賠償責任;有時賠了金錢也就免去刑事責任的處罰;有時兩種責任都必須一肩承擔。

在網路上亂傳不雅影像給他人閱覽,就刑事責任來說,是該當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散布猥褻影像罪。這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現改為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這法條的犯罪要件所使用的「猥褻」這個名詞,在司法實例上是指性交以外凡足以興奮或滿足人的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都可以為「猥褻」兩字所涵蓋。所以,凡是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的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的影像,便屬於法條所稱的猥褻影像。至於法條中所稱的「散布」,是指廣為傳佈的意思,傳佈的對象也不限於不特定的個人或者是多數人,只將猥褻影像寄給朋友一個人觀覽,也是所謂「散布」。散布罪所保護的是社會法益,屬於公訴罪,縱然沒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還是要依職權主動偵辦。

在網站上收取費用供人下載,那就屬於法條中所稱的「販賣」行為。法定的處罰刑度雖然與個人間傳來傳去的散布罪相同,但犯罪的情節與惡性,都遠較散布罪為重大,法院對這種犯罪,應該按犯罪情節從重量刑,而且一罪一罰,罰得他抬不起頭來,以後再也不敢唯利是圖,乘機撈取不義之財了。

猥褻影像中所出現的男女主角所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或者是暴露身體的隱私部位,如果不是出於行為人的自願,而係被人在非公開的活動中,無故用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者,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妨害祕密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實行這些行為的目的是意圖散布、播送、販賣。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的第二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依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的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者,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那些在網路上接收傳進來有關他人祕密的資料,又隨手轉寄給他人,正合於這法條處罰的規定。

由於妨害祕密罪所保護的都屬於個人的祕密或者隱私,如果硬是用公權力介入偵辦,對當事人會造成二度傷害;因此上面提到的妨害祕密罪部分,依刑法第三百十九條的規定,都要告訴乃論。被害人不願提出告訴,檢警單位是不會主動進行偵查的。同樣,民事部分採的是當事人進行主義,被害人不提損害賠償的訴訟,法院也不會主動介入!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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