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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歲女童,可以當保人嗎?

八歲女童,可以當保人嗎?

八歲女童,可以當保人嗎?

報載:台北一名林姓男子買房子,8年前貸款227萬買房子,找8歲女兒當擔保人,後來因為繳不出貸款落跑,結果銀行在法拍房子後,竟然向男子的8歲女兒,追討42萬元債務,官司纏訟多年,現在小女孩已經是高二學生,但打工的零用錢只能付學費無法負債,幸好法院審理後,最後判少女勝訴,不用幫父親還債。法官判決「不必幫父親還債」,女兒還不知情照樣出門打工,不過8年前的這段往事,親戚鄰居都很氣憤。林姓少女鄰居:「6、7歲的時候,她爸爸就用她的名字(借錢)。」林姓少年阿姨:「銀行既然要貸款,你要找監護人啊,怎麼會找個小女孩,這很奇怪啊。」。原來,8年前,林姓少女還只是個8歲女娃,父親就拿她當「保人」,向銀行借了227萬貸款買了房子,並登記在女兒名下,不過,後來父親付不出貸款落跑,銀行於是向少女追討42萬欠款。但簽「契約」時,少女才8歲,根本搞不清楚簽的是什麼,和銀行打官司的幾年,相依為命的母女只好到處打工。林姓少女母親:「現在好像卸下一個大石頭的感覺,我們沒能力的人,真好像解決一件大事情。」。家屬質疑,銀行怎麼會同意讓「8歲」的女童當保人,甚至還向她追討父親欠下的債務,幸好法官判決,女兒不必替父親還債,才讓他們母女倆有了重生的機會(註一)。請問法院如此判決,有理嗎?

解析

按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第三人利益契約,雖為實務所肯認(註二),但「法律行為,違反禁止規定者,無效」亦為民法第71條前段(註三)所明定,是雙方間之約定若有違反禁止規定者,除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註四)外,該約定自屬無效。本案,銀行與八歲女童之父親間所為之貸款約定,係以八歲女童為保人,其顯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8款(註五):「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之禁止規定,其間以「八歲女童為保人」之約定,自是無效;銀行自不得依民法第739條(註六)以下之規定,向該八歲女童請求代負履行其父親(債務人)之責任,本文認為法院如此判決,有其理。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奇摩新聞首頁>社會>TVBS>離譜父!8歲女童扛債 法官判免還(TVBS:更新日期:2007/07/26 15:37 記者:李御榮 更新日期:2007/07/17 17:47)。
註二:最高法院83年04月15日台上字第836號判例:「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為給付之義務時,對於債務人自亦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此二者,具有不同之內容,即第三人係請求賠償未向自己給付所生之損害;而債權人則祗得請求賠償未向第三人為給付致其所受之損害。」參照。
註三:民法第71條前段:「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參照。
註四:民法第71條但書:「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
註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8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參照。
註六: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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