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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為何通路商需要申請專利? [打印本頁]

作者: ikya    時間: 2014-6-15 10:00     標題: 為何通路商需要申請專利?

為何通路商需要申請專利?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56條規定未經物品或方法之專利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之目的而進口該物品。其他各國亦明定同樣的規定於其專利法規上。

從上述看來,通路商只要販賣或進口含有專利之物品,該專利權人即可主張其專利權,而向該通路商索取高額的權利金。但從實務經驗來看,專利權人似乎仍偏愛向製造商主張其專利權;以Philips所組成的DVD聯盟為例,目前中國大陸DVD播放機製造商,每賣一台(市場售價90元美金),就需要支付20元美金的權利金給該DVD聯盟。如此說來,通路商似乎不需要申請專利,其實不然,專利的潛在價值對於對於累積通路商的籌碼,具有相當重要的因素,其理由如下:

(一)確保上游代理權:甲通路商可藉由專利共有來達到獨家代理其製造商之某產品。當該製造商另欲授權或更換該產品代理權予其他通路商時,依專利法規定,該製造商仍需經由甲通路商同意,方能授權予其他通路商。如此,甲通路商將可完全掌控該產品之代理權。

(二)確保下游客戶訂單:依專利法規定,甲通路商可以向客戶主張其專利權,迫使客戶仍需向甲通路商購買某產品。如此,可確保客戶購買該產品之訂單。

(三)排除競爭對手:依專利法規定,甲通路商可以向其他通路商主張其專利權,禁止這些通路商繼續販賣或進口某產品。如此,甲通路商可確保排除競爭對手販賣或進口該產品之可能性。

(四)增加權利金收入:依專利法規定,甲通路商可以主張其專利權,依某產品的銷售定價及銷售數量,向其他通路商索取權利金,以增加額外之收入。

(五)避免權利金支出:當乙通路商向甲通路商行使專利權時,甲通路商亦可藉由向乙通路商行使專利權,迫使乙通路商願意和甲通路商行使交互授權。如此,甲通路商可免除支付乙通路商之權利金。

綜上所述,專利的原始用意在促進產業之進步性,但現已被用來作為在商場上競爭的一有效利器。沒有人知道,在未來,會不會出現一通路商累積了或購買了相當大量的專利籌碼來搶佔我們的市場或瓜分我們的利潤。唯有不斷累積我們的生意(生生不息的創意)籌碼,搶先建構一專利保護網,如此,才能確保此項利器是掌握在我們手中的。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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