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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小偷變強盜 準強盜罪成立要件 [打印本頁]

作者: danny    時間: 2008-12-15 20:52     標題: 小偷變強盜 準強盜罪成立要件

  小凱很喜歡逛大賣場,因為大賣場裡有各式各樣商品,夏天又有冷氣可以消暑。最近,大賣場內擺放了一隻最新型的互動式電子狗,會依主人的指示坐下、站起來、搖尾巴、眨眼睛等,令小凱愛不釋手。

  小凱每次從大賣場回家後,心裡老是惦記著電子狗。但是小凱在暑假期間,偷騎家裡的機車外出兜風,被警察開了無照駕駛的罰單,遭到爸爸、媽媽停發兩個月零用錢的處罰。
 
  這一天,小凱又到大賣場閒逛,小凱發現,負責看顧電子狗的店員小娟,只要手機一響,就會拿起手機說個沒完;加上展示的電子狗沒有貼上防盜條碼,如果順利偷走,應該可以躲過大賣場出口的警示器。於是,小凱趁著小娟不注意時,偷偷的將電子狗放進自己的背包裡,迅速走出大賣場。
 
  就在小凱慶幸自己沒被發覺,準備離開時,小娟從大賣場衝了出來,拉住小凱的背包大喊:「小偷!」小凱為了能夠順利逃走,並保護好不容易偷來的電子狗,竟然用力將小娟推倒在地上,然後騎上腳踏車逃走。小凱回家後不久,警方就循線逮捕了小凱。

  


請問:小凱偷了大賣場的電子狗,犯了什麼罪?

 

法律小教室
 
  凡是不屬於自己的物品,都必須經過持有人同意才能拿取。為了保護人民的財產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規定,以和平的手段竊取他人的物品者,要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是,如果未經過持有人同意,而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導致他人無法抗拒,而強取他人的物品,就構成「強盜罪」。強盜罪的刑責比竊盜罪重很多;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強盜罪」的規定,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是很特別的條文,規定原本是犯竊盜輕罪的人,在某些情況下會變成強盜重罪;依該條文規定,竊賊被人發現後,為了逃跑、保護竊得的物品或湮滅犯罪的證據,而當場毆打追趕的人或是使用其他強暴脅迫手段,那麼,竊盜犯就變成了「準強盜犯」,會被處以較重的強盜罪刑罰。
 
  案例中,小凱因為沒有零用錢,於是趁大賣場的店員小娟未注意時,偷走大賣場的電子狗。小凱的行為原本只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普通竊盜罪」,但是,小凱在大賣場外被小娟拉住背包時,為了要逃走並保護偷來的電子狗,竟然用力將小娟推倒,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小凱的犯行已經構成「準強盜罪」,小凱會被依強盜罪的規定處罰。(本文作者現職為檢察官)

法條1分鐘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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