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之當事人,是否為通姦犯罪之行為主體?
無效婚姻之當事人,是否為通姦犯罪之行為主體?
一對表兄妹,十年前不顧家人反對結為連理,但最近表妹卻發現表哥在外另結新歡,決定控告兩人通姦,不料,由於當年的婚姻不合法,表哥反訴婚姻無效,成為我國司法上罕見的案例。
依照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近親禁止結婚」,違反者依同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效」,然而,上述事例,表妹與表哥間婚姻關係之無效原因,是否為表哥通姦罪之無罪論定基礎?
個人認為,身分倫理之秩序,乃法律規範之一環,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原係處罰「事實上」有配偶之人,故意與他人為婚姻關係外之性交行為,其立法之目的在於身分倫理道德之約束。上述事例中,表哥與表妹的婚姻,雖違反近親婚之規定而無效,但其彼此間之生活方式,自始與有效婚姻之夫妻關係並無不同,倘任何一人均可以婚姻無效為理由,違背其共同生活之宗旨,且有違社會對於身分倫理關係自我拘束之期待,該違背之行為人(通姦者),仍得以違反身分秩序之刑罰論處之,較合乎社會的期待。惟實務見解多認婚姻既屬無效,雙方並非配偶,難以成立通姦罪。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