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責任制是過勞死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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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becca
時間:
2014-5-3 14:54
標題:
責任制是過勞死的藉口?
責任制是過勞死的藉口?
近年國內勞工發生過勞死的事件層出不窮,引發勞工團體、政府高度重視,而雇主亦多以員工係採「責任制」的方式,來做為抗辯的理由。論者有認為可以對雇主科以刑事處罰的方式來改善,然而,雖然刑事處罰較容易對雇主產生
警惕作用,但須等判決確定後才能執行,時間上並不符合行政效率。因此,目前仍以行政罰的方式,處以高額罰鍰,並要求雇主在期限內改善的方式處理。
國內許多企業公司,採取所謂責任制的工作要求,即勞工必須就自己工作範圍內負責,縱然人力不足或者工作量太大,也只能犧牲自己的下班時間完成工作,而這樣的超時勞動不但不算在工作時間內,也沒有加班費,這對大多數勞工來說,無疑是相當辛苦的。在高科技產業、勞務性質高的工廠、保全等各項產業中,「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更儼然成為各行產業不成文的默契。
我國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 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同條第2項:「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另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 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v。換言之,符合上開條件的員工,並經勞委會公告、勞僱雙方簽定書面協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與員工可以就工時做特別約定,縱使有「加班」情形,也可能不會給付加班費。
近年來陸續發生的勞工過勞死事件,其發生原因不外乎是因為責任制的工作制度導致勞工超時工作。對於勞務工時的提供,勞基法第30條第1項中有明文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過84小時。同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另外,本法第24條更規定了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來保障勞工的權益。但勞基法84條之1可說是將勞基法第30條保障勞工工作工時的規定條款架空,不僅無法保障勞工的權益,甚至被濫用,成為雇主在勞工發生過勞死事件中的盾牌,藉此推卸責任。
2010年1月期間,南亞科技公司徐姓工程師猝死,在工程師家屬、勞委會及勞保局等多方爭執下,2011年3月14日勞委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開會審議南亞科技公司徐姓工程師猝死案,鑑定結果認定為過勞死,這也是勞委會於2010年12月放寬過勞認定指引後首宗過勞死成立案件。此案的鑑定結果,為我國勞工過勞標準立下指標。該案的通過,對死者家屬而言將是給予更多實質上的賠償及精神、心靈上的撫慰;對政府機關及雇主們而言則應視為一種警惕。
在將來為了能更有效的避免責任制氾濫,危害勞工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勞委會應更加嚴格把關,通盤檢討現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執行勞基法第84條之1的情形,並確實督導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辦理,以創造勞資雙贏的職場環境。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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