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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友人幼女 判賠120萬

性侵友人幼女 判賠120萬

苗栗縣水泥工江能明前年性侵友人11歲女兒,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出現畏懼成年男子,強迫洗手的後遺症,至今還持續接受心理輔導,他被判刑10年,苗栗地院昨天判他要賠家屬120萬元精神撫慰金。

法官調查,江能明(42歲)前年4、5月,常造訪打零工認識的友人,有一次僅友人的稚齡子女在家,他將男童趕出房間反鎖,對年僅11歲的女童性侵,事後威脅不能告訴父親。

被害女童遭性侵後幾個晚上,都在床上放棍子,害怕江能明趁她睡覺再來,女童的弟弟在上性侵害及性騷擾課程時,突然舉手告訴老師姊姊遭到性侵,校方通報警方追查才揭露他的獸行,去年10月他被判刑10年,曾揚言要上訴,討回尊嚴。女童家屬求償,法院昨天判賠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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