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女子「列女」變「烈女」是誰惹的禍?
縱觀中國古代歷史,很少為女性寫傳記。以明朝為例,凡是能進入正史的女性,多為后妃或夫人等上層人物,除此幾乎無人關注。但也有一類女性能有正史記載,那就是對典型守節或失節婦女的記載。無論《明實錄》,還是《明史》,都有一定篇幅記載了她們的事情。
比如,翻開《明史》,仔細分析這類對女性記載的文字,一般都是使用了相當大篇幅寫貞節烈女。這些女性唯一的共同點,不是丈夫死後永不再嫁就是被逼改嫁奮力抵抗玉石俱焚... ...。於是,列女這一出自劉向的《列女傳》的專用詞,到了明代,就全部變成烈女了。
何以會出現這般現象呢?原來,明朝在繼承宋代理學關於「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和「存天理、滅人欲」等觀念的同時,還加以了「發揚光大」:婚前應需保持童貞,婚後應該堅持守貞,夫死應當誓死守節等,這種「從一而終」的觀念在明代被發揮到了極致。故而,在統治階級的倡導下,明代出現了中國歷史上堪稱空前絕後的節烈風氣,上至后妃宗室之女,下至販夫走卒之婦,無不以節烈為追求目標。作為官方正史的《明史》和《明實錄》中記載的數量龐大的貞節烈婦事跡,正反映了這種社會現象。
當時,男孩子出生,叫做「弄璋之喜」;女孩子出生,叫做「弄瓦之喜」。「璋」是美玉,「瓦」卻是原始的紡錘。這是很明顯的性別歧視。就連《明史·列女傳》也說:「婦人之行,不出於閨門。」證明婦女在明朝時期不僅沒有獨立的人格,也缺乏基本的尊重。
據統計,《明史》記載了243名節烈婦的事跡,而《明實錄》記載的節烈婦竟多達4962名,大大超過了前廿二史的數量總和。是什麼原因導致了明朝烈女如此劇增呢?
通過分析,政府提倡和引導,社會趨從和讚賞,是兩大不可忽視的主要因素。
洪武元年,明太祖下詔:「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 武宗正德六年又下令:「近年山西等處不受賊污貞烈婦女已經撫案查奏者,不必再勘,仍行有司各先量支銀三兩,以為殯葬之資;仍於旌善亭旁,立貞烈碑,通將姓名年籍鐫石,以垂久遠。」 可見,明代統治者不僅從正面大力宣揚這些節烈婦女,還對不節不烈的「反面典型」進行打擊。例如正統六年「山西按察司僉事劉翀下獄。有朱氏者,先為安陸侯吳傑妾,傑死,改嫁指揮張能,能死,又嫁指揮程鵬,皆為妾。鵬坐事洙,翀慕其貲貌取為妻,至是,巡按御史曹泰劾奏翀忘廉恥配失節婦為風憲玷,上命逮翀下獄鞫之。」 由此得知,雖然歷代均有表彰節婦之例,但真正下詔並加以制度化的,還是明代。
像這種政府提倡並表彰的做法,對於寡婦而言,自身可以得到旌表光榮,本家差役亦可藉此免除, 家族也自然樂意培養、教導出這樣的貞節烈婦。政府與民間在此問題上竟能達到高度「統一」,實現皆大歡喜的「雙贏」,必然無形中助長了寡婦守節之風。
以今天的理解和判斷來看,單純地片面地強調「守節」,無疑是對婦女的一種摧殘。我們只要看看這些烈女的情況就能一目瞭然。
據史料分析統計,這些烈女主要有以下幾種:一、丈夫死,為夫守節。如「吳節婦,無為周凝真妻。凝真卒,婦年二十四,毀容誓死,不更適,傭女工以奉孀姑... ...年七十五終。」 二、夫死殉夫,如汪烈婦「年二十三,夫死,無子,欲自經。家人防之謹,不得間。氏聞茉莉有毒能殺人,多方求之,家人不知也,日供數百朵。逾月,家人為亡者齋祭,婦自撰祭文,辭甚悲。夜五鼓,防者稍懈,取所積花煎飲之,天明死。」 三、未嫁過門夫死守節或殉夫,如陳氏「字楊瑄,未嫁而瑄卒。女請死,父母不許,欲往哭,又不許。私剪髮,屬媒氏置瑄懷。... ...女遂素服以居。亡何,父母謀改聘,女縊死。」 四、為保名節而自盡,如唐方的妻子丁氏,「洪武中,方為山東僉事,坐法死,妻子當沒為官婢。有司按籍取之,監護者見丁色美,借梳掠發,丁以梳擲地,其人取掠之,持還丁。丁罵不受,謂家人曰:『此輩無禮,必辱我,非死無以全節。\'肩輿過陰澤,崖峭水深,躍出赴水,衣厚不能沈,從容以手斂裙,隨流而沒,年二十八,時稱其處為夫人潭。」
很顯然,明清官方正史對女性全貞節的種種匪夷所思的行為津津樂道,讚歎不已。《明史》不惜筆墨詳細記載大量女性的節烈事跡,就是希望通過宣揚貞節對於女性的重要性,以此為女性樹立節烈的楷模。難道這表面看上去的理由就是統治者真實目的嗎?答案是否定的。明朝統治者只不過是期望通過對禮法制度和封建倫理綱常的宣傳,給女性套上沉重的枷鎖,使女性被困在封建家庭的牢籠之中,以便他們在管理國家、奴役百姓,甚至是玩弄女性方面提供便利而已。
就這樣,明朝時期使得本屬於表彰女性良好品德的《列女傳》,搖身一變成為了婦女為保貞潔自殘自盡的《烈女傳》。殊不知,這種轉變,是眾多女性以生命為代價換來的光鮮「桂冠」,是對女性尊嚴的嚴重褻瀆,對生命寶貴的無情踐踏。從這個角度講,由「列女」變「烈女」的歷史,不啻就是一部明朝婦女充滿血淚的控訴史、悲劇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