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強制加班 未給加班費將受罰
加班領不到錢只能自認倒楣?人力資源業者調查,台灣近六成上班族任職的公司並未提供加班費或補貼措施。勞委會表示,勞工每日加班,雇主就必須支付加成薪水,若超過12小時,雇主更將違反「超時加班」規定,將可罰6千至6萬,並可合併案件以及連續處罰。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360d才庫本月份針對1351名上班族,進行「上班族職場壓力調查」,結果59%上班族表示,每週至少加一天班,甚至連周六日也犧牲奉獻;只有9%上班族從來沒有加過班。高達57%的上班族更表示,目前所任職的公司並未提供任何加班費或補貼措施。
面對這種情形,34%受訪者表示「無奈」,認為目前失業率高,還是先聽話保住工作再說。
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若希望勞工加班,則必須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的的同意,若工會或勞資會議不同意加班,雇主就不能強制加班,也不能個別找勞工要他加班,更不能任意以「責任制」要求員工加班,否則都可罰6千至6萬元。
在加班費方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工資工時科長黃維琛解釋,勞工一天基本工時是8小時,或是兩週內不得超過84小時,若是超過這個時間,第一、二小時必須將薪資換算成時薪,每小時加成1/3薪水,從第3小時開始,則須加成2/3,若給付不足,即屬違法,不僅雇主仍須補足差額,一樣將被處罰6千至6萬元。
淡水「醍醐大師」負責人、也是中華民國美食協會常務理事的盧金龍則表示,現在因為員工意識高漲,對自己權益也比較會去爭取,因此在管理方面,必須盡量人性化;但他也坦承,現在經營成本逐年提高,加班費的確也是一項不小的負荷。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執行長朱維立則認為,法律規定的條文,是勞工基本的人權,因此若目前加班費情形無法落實,主管機關應加強督導,此外,他也建議,若勞工無法憑自身之力與資方談判,也可求助工會或勞工團體,會較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