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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斷案「性騷擾」

古人如何斷案「性騷擾」

  現代人對「性騷擾」一詞都熟得很。「性騷擾」一詞為現代人所發明,但此類行為卻不為現代人所獨有,晚清文人陳熾在他的《庸庵筆記》裡就有記載。
  有一男子在路旁小解,恰好被一婦女撞見。此男子非但不迴避,反而大耍流氓,一邊繼續撤尿,一邊笑著用手指著自己的生殖器。彼時女子和現代女子不一樣,哪見過這場面,頓時號啕大哭,覺得受了奇恥大辱,回家後就上吊自殺了。案子送到了刑部,大多數人認為該男子行為可惡,但一無手足勾引,二無語言調戲,只能擬為「緩決」,也就是死刑暫緩執行。從今天的觀點看,這一量刑已經是相當重了,但彼時法律與現代法律不同。清代律例規定,凡調戲婦女企圖誘姦而未成,致使被調戲婦女羞憤自盡的,要判處「絞監候」,這是一個死罪,但要在每年的秋審時再作決斷殺還是不殺。這是個比較模糊的問題,要由朝廷大員在秋審時一起決定,此前刑部必須拿出個意見供會審官員參考。一般來說,這個意見都會獲得通過。那個耍流氓的男子就死在這個節骨眼上。大多數刑部官員認為判個「死緩」就夠了,可刑部有個司員一口咬定「調戲雖無言語,勾引甚於手足」。於是此案被擬定為「情實」,也就是說該殺,這兩個字就送了那個小流氓的命。
  沒過多久,又出了個類似的案子。一個私塾先生,上課上到一半,起身到室外僻靜處小解,偶一抬頭,卻見對面樓上有一少女倚窗眺望,塾師不禁對那位少女笑了笑,那少女臉色大變,馬上關了窗。私塾先生小解完畢,像沒事一樣回到課堂。沒過多久,就聽見外面吵吵嚷嚷,說是對面有一少女上吊身亡。私塾先生一聽,不由得拍桌驚呼:「哎呀!今天錯了。」教室裡恰好有一學生是少女的弟弟,急忙回家探視。女兒死得莫名其妙,父母百思不得其解,一聽兒子說起私塾先生的異常舉動,覺得大為可疑,立馬報官。私塾先生被捉到官府裡去,判了個「絞監候」。案子到了刑部,還是上次那個司員,堅持「雖無實事,其心可誅」,最後擬為「情實」,又送掉一條性命。
  讀了這兩則故事,那些有「性騷擾」癖好的大概要暗自慶幸,真是趕上了好時候,不然,多少腦袋都是不夠砍的。「刀筆殺人」的厲害可見一斑。但我們不禁要問,那個刑部司員為何道德感如此強烈,對可殺可不殺的嫌犯非得殺而後快呢?
  其實,與其說那個刑部司員心太狠,倒不如說當時的法律太嚴酷。在現代根本構不成犯罪的行為,在那時卻要問成死罪,法律嚴酷至此,原因何在?案子發生在晚清,但根子卻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上。
  古人斷案,十分強調犯罪動機。而這一傳統,最早發端於漢儒董仲舒。
  西漢武帝時有一起傷害案。甲的父親乙和另一人丙發生口角,由動口升級為動手。丙抽出佩劍要去刺乙,甲眼看著父親要吃虧,趕緊抄起一根棍子朝丙打去。沒想到丙沒有打著,卻結結實實打在自己父親身上。旁人看見甲打傷父親,就把他抓起來送到官府。漢律規定,毆打父親是砍頭示眾的大罪。這個案子如何判法,漢朝的法官吵成一團,都拿不定主意,於是請出當時的大學者董仲舒。董仲舒說,父親是最親的人,見父親危險,當然要去救援,拿棍子打人是為了救父親,不是為了害父親,「志善違於法者免」,沒有犯罪動機怎能定毆父罪呢?所以甲應該定無罪。於是,「原心問罪」就成了古人的法律傳統。後人更上一層樓,就有了「存天理,滅人欲」的那一套。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不管外在行為如何,只要法官大人認定你心存惡念,就可定罪問刑,「腹誹罪」、「文字獄」、「思想犯」都是打那裡出來的。
  古人是否認同當時的法律,這個問題我們已無法去問古人了,只能從他們的文字中尋找蛛絲馬跡。陳熾在他的筆記裡說,那個心狠的司員在一年後與人打麻將時突然暴斃,就是「刀筆殺人」的報應,大概陳熾是不完全同意這兩起案件斷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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