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婦女自殺現象普遍
明王朝是中國封建社會走向沒落的開始。當時婦女自殺與以往相比出現了鮮明的特色。明代婦女自殺者之眾是前代無可比擬的,自殺的起因多種多樣,自殺的方式之多也於史罕見。
明代婦女自殺現象中最為普遍的是烈婦烈女的殉夫行為。烈婦是指堅持從一而終,在丈夫死後以死相殉的婦女。烈女是指未婚夫死而以自殺表明貞節的女子。明代湧現了大批烈婦烈女。《明史‧列女傳》中說,以貞白自砥的婦女「著於實錄及郡邑志者不下萬餘人」。並記載有300多名婦女殉節的史實。《罪惟錄》卷28也記載有烈婦87人、烈女35人,其中有所謂的「徐州十六烈」、「豐縣二烈」、「蕭縣八烈」、「沛縣八烈」、「碭山縣十六烈」、「豐縣五烈」、「歙縣六烈」等。另外,這一時期全國各地地方志中也記載有大批烈婦、烈女。如安徽《休寧縣志》記載,該縣在明代就有烈婦、烈女400多人。由於中國古代盛行早婚,烈女自殺的年齡一般在14~19歲之間,正值青春年少之時。
明代婦女自殺現象中另一類較為普遍的就是為保全名節的自殺行為。當時,「男女有別」、「男女授受不親」的觀念發展到了極端的地步。許多婦女往往因極小的事便了結自己的生命。如有因被人誣蔑與他人私淫而自縊,有人在丈夫死後因同村有人羨慕自己的姿色感到害怕而自焚,有人僅因身體被人接觸便投江而死,在盜賊劫掠時,更有許多人為避免污辱而自殺。
另外,在戰爭期間,不少官吏和普通百姓常因戰敗而以身殉城、殉國。在這類殉城、殉國的自殺行為中集體自殺的情況居多,婦女也不少。如: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崇楨帝自縊煤山後,許多大臣及所謂烈婦烈女相隨而死,導演出一幕「甲申殉難」的悲劇。1645年,揚州城被清兵攻下後,一時間官員、醫生、船員及儒生以死殉城者很多,婦女死義者也不少。江都城陷後,殉城者更多,婦女中就有譽之為「江都程氏六烈」、「孫道升一門節烈」等。
因其它原因而自殺的明代婦女也有很多。如有人因反抗改聘他人而自殺,有人在父母死後以死相報,等等。這裡不一一列舉。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婦女自殺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自溺、自縊、自焚、自刎、自刺、絕食、觸石、投崖、服毒等。
明代婦女自殺成風絕不是偶然的,它是在特定社會背景下,儒家「輕生重義」觀念與婦女「從一而終」觀念在明代極端發展的結果。
春秋戰國時期,儒家「輕生重義」思想已經形成。孔子說:「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生以成仁。」孟子認為,當「生」與「義」發生衝突時,應當「捨生而取義」。在這種思想影響下,自殺就能以全名節、避免或洗清恥辱。到宋代理學產生後,「輕生重義」的思想向極端片面的方向發展。他們提出「存天理。滅人欲」,二程宣稱,人的慾望都是不好的,應該克服人欲,保持以天理為內容的本性。程頤說:「不是天理,便是私慾,無人欲即皆天理。」認為「天理」與「人欲」是勢不兩立的。並提出了寡婦」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說教。朱熹進一步發揮了二程的思想,認為「人之一心,天理存,則人欲亡;人欲勝,則天理滅。」後來的理學家基本上繼承了這種禁慾主義思想。
明代是中國封建制度走向衰落的開始,統治階級在政治、思想、文化方面大力加強封建專制統治,理學在思想界佔據了主導地位。在這種社會環境下,生命的價值遭到前所未有的貶低,自然不貪戀生命就成為一種美德,為「義」而死就更值得稱頌了。《明史‧列女傳》記載:桐城吳仲妻楊氏在丈夫死後因家貧,自殺前說:「以吾口累舅姑,不孝。無所助於貧,不仁。失節則不義。吾有死而已。」嘉靖年間,倭賊進犯慈溪。章氏等婦女聚積族中婦女盟誓:「男子死鬥,婦人死義。無為賊辱。」後來賊入,族中婦女自殺者達30餘人。可見,「義理」觀念對婦女思想影響之深。
另一方面,宋代以後,貞操觀念不斷強化。二程提出了「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說教,要求婦女殉夫、守寡,反對寡婦再嫁。朱熹也認為「夫喪改嫁,皆是無恩」,並認為寡婦殉夫守寡是「天性人心不易之理」。到了明代,「從一而終」的貞操觀發展到了絕對化的地步,不但婦女在婚後要「從一而終」,而且還被推廣到婚前。同時,「男女授受不親」的觀念也得以強化,對婦女行為的禁錮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嚴密。致使許多婦女往往因極小的事便了結自己的生命。
明代統治者也大力提倡婦女殉夫、守寡。明太祖朱元璋下詔:「巡方督學,歲上其事,著為規條,大者賜祠祀,次亦樹坊表,獎勵貞節」。為殉夫、守寡的婦女修建祠堂、牌坊,還立傳表彰。王守仁做官期間,多次令人召集鄉鄰老幼之人,宣揚烈婦烈女「志節」之美,還通過給人寫銘、箴、書等來宣揚仁義道德。在統治者的大力旌揚表彰下,寡婦殉夫、守寡形成為一種風俗。對當時婦女來說,丈夫死後,只有兩條路可以選擇,「有子則守志奉主,妻道也;無子則潔身殉夫,婦節也」。並以「從夫地下為烈」。對於殉夫、守寡的婦女社會給以很高的讚譽。《明史‧列女傳》載:穎州劉氏本是一平民女子,夫死殉節後,連知府也親臨其喪,鄰人前來悼祭者如市,靈柩前祭奠的物品高達丈餘。可見當時世人對殉夫者的崇敬之心。而與此相反,由於婦女「從一而終」已經形成為一條社會行為規範,寡婦再嫁就被視為大逆不道的行徑。再嫁婦女到處遭人唾棄,連自己的親人也不會體諒。
由此可見,明代婦女自殺成風正是在特殊社會環境和思想觀念支配下產生的一種病態社會現象。這種病態的社會現象乃是對婦女人身、人格的極大漠視與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