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員生病不管致死,導遊遭起訴
在經濟不景氣的現況下,有許多旅行社在經營上都異常困苦,倒的倒,生存下來的,也多是在苦撐。
導遊、領隊等,若沒有團可以帶,也都無法領到佣金,所以,更應該好好經營。
然而,最近卻出現一個案例,因為導遊的疏忽、漠視,導致團員死亡,這不僅可能使該位導遊丟掉工作,以後也沒人敢雇用他,對已慘澹經營的旅行社,更會產生重大的打擊。
據報載,台北市某旅行社白姓領隊兼導遊於去年六月十八日帶十人旅行團去非洲旅遊,行程包括烏干達、盧安達、蒲隆地等地,預計七月七日返國。謝姓女團員於七月三日開始覺得身體不適,第二天結束行程,病症加劇,出現忽冷、忽熱現象;雷姓團員好心將謝女的狀況轉告白姓領隊,白姓領隊卻沒有積極協助謝女在當地就醫。回國後隔天病情再惡化,終因虐疾導致細菌性腹瀉、心肺衰竭等併發症 死亡。檢察官認為白姓領隊應知曉團員若發燒,可能是染上瘧疾,若緊急救治,應無大礙,白姓領隊卻沒有積極協助謝女在當地就醫,只口頭關心。
旅行社的導遊,帶團到異地去旅遊,除了團員通常都會給予小費作為其變相之收入外,再加上團員在當地人生地不熟,導遊更負有照料的義務。但白姓導遊在謝姓女團員生病時,竟然不施援手,仍舊堅持跑完行程,一直拖到回國後被檢疫人員發現,才姍姍送醫急救,卻已回天乏術。
由於瘧疾這種病,在我國已經不算是什麼大病,及時醫治就不會有什麼大礙。所以在病發時,導遊及時安排女團員回國醫治,幾乎可以確定女團員將可免於一死,但他卻沒有這樣做,遂可認定,白姓導 遊對於謝女的死必需負上責任。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 致人於死者,要負上業務過失致死罪,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其實該位導遊大可不用擔心會因耽誤行程而有損失,因為依照民法第五百一十四條之十的規定,若該情形是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情形下,是可以向謝女請求的。但現在卻將可能因此負擔上刑責,可謂因小而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