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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終「制裁」好賭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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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終「制裁」好賭兒?

桃園縣郭姓男子一再向父親要錢還賭債,父親斥責「我死後你不能再分錢」,他回嘴「不幫你送終」;郭父傷透了心,臨終前叮囑「遺產不分給他」,過世後郭男真的沒送終,法院認定他不孝,昨天判不能繼承父親千萬遺產,由媽媽和弟弟繼承。桃園地院家事庭法官鄭○後指出,不盡孝,遺產繼承權可能被親生父母剝奪,預立遺囑和臨終遺言可以制裁不孝的子女,讓兒女知道「遺產不是非給你們不可」。桃園地院調查,郭姓男子(四十六歲)因為好賭,欠了不少錢,父親生前他就不斷以黑道追殺、會被埋掉等理由要錢,前後十多次,每次數萬元到卅多萬元不等,要不到錢就用髒話罵父親,連他自己的兒子都看不下去,要祖父別再給錢,結果也被持刀追砍,因兒子跑得快,沒被砍到。八年前,郭男再開口找老父要了八十萬元,父親對他說「這是最後一次,以後遺產沒你的份」,他回說「那以後也不給你送終」,拿到錢後就消失。郭父為了躲他,搬到小兒子家住,臨終前當著妻兒面前說「他不孝,以後遺產不給他」。今年五月間,老先生過世,郭姓男子未參加父親告別式。郭的胞弟遵從父親遺願,以哥哥未盡孝,打官司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法院審理時,郭姓男子未曾出庭,郭的妹妹作證說,哥哥沒工作又愛賭,連大嫂和兒子都是父親在養,哥哥找父親要錢時,又跪又哭又鬧,沒錢「什麼惡毒的話都講得出來」,甚至說「爸死了也不送到山頭」,父親傷心不已。法官認定郭姓男子對父親有重大侮辱,忤逆未盡孝,雖然老先生沒留遺囑,但臨終囑咐妻兒「遺產不給他」仍然有效,判郭姓男子不能繼承遺產。

疑義

按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固得為遺產繼承人;惟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也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而且「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 (父母) 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亦分別為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250號、74年台上字第1870號著有判例。

從而,本案報導「郭姓男子(四十六歲)因為好賭,欠了不少錢,父親生前他就不斷以黑道追殺、會被埋掉等理由要錢,前後十多次,每次數萬元到卅多萬元不等,要不到錢就用髒話罵父親,連他自己的兒子都看不下去,要祖父別再給錢,結果也被持刀追砍,因兒子跑得快,沒被砍到。八年前,郭男再開口找老父要了八十萬元,父親對他說「這是最後一次,以後遺產沒你的份」,他回說「那以後也不給你送終」,拿到錢後就消失。郭父為了躲他,搬到小兒子家住,臨終前當著妻兒面前說「他不孝,以後遺產不給他」。今年五月間,老先生過世,郭姓男子未參加父親告別式。」若屬實,雖然老先生沒留遺囑,惟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為之,而且其情形亦符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之意旨,加上,郭姓男子也未經被繼承人宥恕,郭姓男子也未出庭,其繼承權被認定因而喪失,自不意外。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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