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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同,怎能比較處罰輕重?

法律不同,怎能比較處罰輕重?

法律不同,怎能比較處罰輕重?

日前報載:去年的十二月二十日深夜,一名女子前往台北市通化街的「屈臣氏」商店二樓購物,發覺她不論走到那裡,後面都有一名男子亦步亦趨地緊緊相隨,她停下腳步,那名男子也跟著停止不動。她停久一點,這男子馬上改變姿勢,將身體蹲了下來。這位女子覺得奇怪,便用眼睛餘光瞄了這男子一眼,發覺這男子不只是單純的蹲下,而是整個身體趴下,轉頭往她裙子裡偷看。這才明白自己遇上了變態的色狼,氣得用手搥他的頭。

那名男子發覺偷窺的醜事敗露,站起來拔腿就朝著一樓的店門口方向奔逃。女子想要抓住他,結果人沒有抓住,自己的手指甲竟斷裂受傷,只好跟在後面直追,並高聲大喊:「有色狼!」、「抓住他!」這名被追呼為「色狼」的男子,逃出店門口不遠處,就被兩名見義勇為的路人攔住,女子隨即向當地的大安警察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報案。警方查出這名男子的身分,並調閱「屈臣氏」店內的監視錄影帶後,證實這男子有偷窺女子裙底風光行為,認定「性騷擾」事實成立,將他移送台北市政府依法處理。

台北市政府便根據移送的事實,依《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科處這名男子罰鍰新臺幣二萬元。被罰的男子不服,照著法律規定的救濟步驟來爭取自己的權益,最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救濟,結果由於起訴請求撤銷處罰的理由太過牽強,無法得到承審法官的認同,受到敗訴的判決。

對他人為性騷擾的行為,要受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這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才施行的《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所明定。什麼行為稱得上是「性騷擾」?這法律的第二條訂有立法的定義,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這名偷窺女子裙底風光的男子與被偷窺的女子互不相識,由上述法條規定的定義來看,當然不致發生這條文第一款的情形;與第二款的前段所謂「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以及後段所列「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也無關係。但他的行為的確與性有關,而且與條文的中段所列舉的「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相當。這法律的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根據這種事實予以處罰,看起來應該是依法行政,沒有不當的地方!

新聞報導中的這名對與「性」有關的法律有相當了解的男子,在提起的行政訴訟中為自己辯解說:「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是被害人要知悉被侵犯,而且心理、行為受影響;他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偷窺,沒有影響被害人行為、心理的意圖,不構成「性騷擾」。這些話在執法人員眼中,都是這男子個人主觀的意見,不值得一駁。原因是被偷窺的女子已經發覺,而且出手要抓住他,被爭脫後還在後追趕,不斷喊「有色狼!」,說偷窺的行為不會影響被害人,不合性騷擾的要件,簡直是在睜眼說瞎話。而且還指偷看他人入浴,只罰新台幣六千元,他看到只是內褲,卻被罰二萬元,指這樣的處罰是「裁罰失當」。

不同法律的處罰,有不同的處罰目的。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他人隱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處罰的目的是在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偷窺他人裙內所著內褲的處罰,是在防止犯罪以外性騷擾事件的發生。二者所處罰的目的並不相同。因此,不論《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定的罰則是輕是重,都不能拿來與「性騷擾」的處罰比輕重。何況《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對靜態的窺視的處罰;偷窺他人入浴,已進入動態的情境,如被認定有「性騷擾」的事實,主管當局是不會置《性騷擾防治法》於不顧。在這些法律方面鑽牛角尖,作為不服處罰的理由,也未免太「扯」了吧!

所謂「裁罰不當」,應該指的是處罰不適用法則,或者對重的行為處以輕罰;對輕的行為施以重罰來說。性騷擾行為的罰則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上面已經提到過。台北市政府處以新臺幣二萬元的罰鍰,只是比罰鍰的起點稍微高一點點,怎能算是重罰呢?這名男子如果積習不改,下次被逮到鐵定會比這次所處罰鍰數額多得多,那時再來指摘處罰過重還差不多!

另外特別要提的是性騷擾的行為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對被騷擾者負有損害賠償責任;雖未受到財產上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相當的金額,也就是通說所說的「精神慰撫金」;名譽如果受到侵害,還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這些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賠起來的金額一定會比所處罰鍰來得多。痛惜自己金錢的人,還是多多修心養性,少去招惹性騷擾的是非吧!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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