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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務員不可亂送紅包!

對公務員不可亂送紅包!

對公務員不可亂送紅包!

日前報載:一位大陸籍的嚴姓婦人,民國九十九年間與一位台籍的邱姓男子在大陸結婚,去年底經核准來台與丈夫團聚。由於近年發生不少大陸籍的女子,透過不法的人蛇集團安排,找個台籍的單身男子當「人頭」丈夫,用「假結婚,真入境」的管道入境台灣,然後就神隱不見,到處流竄從事色情行業,荷包賺得滿滿後就返回大陸。滯台期間並沒有與名義上丈夫在同一屋簷下共同生活,履行婚姻義務的事實。

為人民入出境事務把關的機關,是屬於內政部的移民署。該署為了防止此類假藉結婚名義入境,從事不法的勾當的事件發生,除了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相關規定,在入境以前以用各種方式進行面談,判斷婚姻關係是否真實存在以外,入境以後也會不定期派員到入境者的居住處所查訪是否有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或有虛偽情事。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進入台灣地區定居的新住民,是重點查察工作中的一項。

今年的二月間,移民署新北專勤隊的科員呂煌儀與張步魁兩人,前往嚴姓婦人與丈夫同住的家中執行查訪工作,當他們進入房間察看嚴婦是否有與丈夫共同生活的時候,嚴婦突然從包包中掏出一個事先準備好的「紅包」,往呂員手中塞,口中直說:「我跟你講,這是給你喝茶的!」呂員當場就喝斥她:「妳這是什麼意思?」、「妳這樣做是行賄罪,而且是現行犯。」呂員義正詞嚴的當場拒絕,嚇得嚴婦直說「對不起!」並強調自己與丈夫是真正的夫妻,給紅包作茶水費,只是表達一點心意,絕無不法意圖,還說「我們大陸都是這樣的!」

嚴姓婦人害怕查訪人員故意找碴,讓她平靜的婚姻生活起波瀾,憑著她在大陸對當地的公務人員留下的印象,以為「天下的烏鴉都是一般黑」。雖然自己沒有不當行為,還是想到在大陸的那一套,花錢買個心安!讓自己心中舒坦一些!因此,包了一個新臺幣六千元的大紅包,結果竟然踢到鐵板。紅包沒有送成,還惹來一場刑事官司,被檢察官以行賄罪提起公訴。還好,審理的法官體諒嚴姓婦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是初來台灣定居不久的新住民,對於台灣地區的法律還不怎麼瞭解,才有這椿行賄行為的發生,只從輕判她拘役四十天,而且特別宣告緩刑兩年。也就是在兩年之內,嚴姓婦人都能循規蹈矩,不惹事生非觸犯刑章,兩年過去所處的刑罰,也就一筆勾消!這位對於我國境內的法律,還只停留在懵懂階段的新住民,受到這樣仁至義盡的判決,必定是心服口服!

對別人沒有任何企求,只是包個紅包送他,為什麼會招來刑事責任上身呢?問題發生在致送紅包的對象上,如果這紅包是送給不具特定身分的普通人,一點問題都不會發生,縱然對方不給面子,硬是擺手打了回票,最多是厚著臉皮把紅包拿回來就是了。可是將紅包送給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那問題就大大不同了。

原來政府為了澄清吏治,維護公務員執行公務的公正,禁止公務員有任何貪墨的行為。現行《刑法》在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初,分則的瀆職罪章中,就訂有處罰公務員貪瀆的法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具有金錢性質的賄賂,也就是一般人口中所說的「紅包」,要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是以違背職務的行為收受賄賂,要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銀元的罰金。由於所定的刑罰不是很重,不足以嚇阻公務員謀取非份之財的貪念,政府乃在民國五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制定《貪污治罪條例》的刑事特別法,將各種不同貪墨形態的犯罪以及與貪污有關的犯罪,都歸納在這條例中,並提高各種貪污罪的刑度,要用重刑來抑制貪污案件的發生。

原先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樣的犯罪要件,出現在《貪污治罪條例》的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中,但是法定刑度則成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則列在這條例的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至於法定刑度則大幅提高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致送「紅包」或其他不正利益,原先《刑法》也只在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中規定,送「紅包」要求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的行為,才是處罰的犯罪行為,單純想買個心安,則無處罰明文。《貪污治罪條例》制定施行後亦復如此,只在第十一條第一項中規定:「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不違背職務的賄賂罪,只處罰受賄者,不處罰行賄者,足以助長貪污風氣,在各界積極反映下,總統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的《貪污治罪條例》的修正案,增列了第十一條第二項,原有的第二項以下的條文序號,則向下順延。新增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期望經由新法的施行,改善花錢買心安的不良文化,也讓公務人員失去受賄的誘因。嚴姓婦人是因來台不久,不知道送「紅包」請公務員喝茶也是犯罪行為,才會觸犯了新增法條中的「交付賄賂罪」。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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