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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推新《消保法》 明星代言更嚴格

陸推新《消保法》 明星代言更嚴格

旺報【記者彭琳╱綜合報導】
大陸3月15日實施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明星對代言產品負起相應責任。面對質疑,許多經紀人都跳出來喊冤,認為明星僅是代言商標、商譽,並不是為產品背書,如果轉發微博也有責任的話,微博等傳媒管道也該負責。
在大陸電視廣告裡,往往可以看到眾家明星代言藥品、食品、健康產品等。近年來,明星微博試用文更成為網路行銷的重點,微博影響力大的明星,當然可以領到更多代言費,不只是消費者愛看,而且明星只要發15個字就有收入,廠商與代言人各得其利。
2013年,林志穎因實境節目《爸爸去哪兒》再度紅遍大陸,微博關注度瞬間提高,但大陸知名網路打假達人方舟子卻指出,林志穎穿白袍做實驗、喝膠原蛋白等照片,都是誇大療效的廣告,從微博宣傳獲得暴利。
同樣因為《爸爸去哪兒》備受關注的演員郭濤,更成為「315消費者維權」晚會的焦點,因為郭濤近期在微博上收費推銷1款中藥面膜,引發爭議。面對各界質疑時,郭濤甚至回應:「不喜歡就不要看!」
在大陸新的消保法下,明星將為不實、誇張的代言負責。但各家經紀人都跳出來喊冤表示,明星根本沒空去了解產品的製造過程,而且僅針對商標、商譽等商業面進行代言,對產品製造根本不了解,何必要負產品製造責任。
《每日經濟新聞》引述大陸明星經紀人的話說,一般藝人很少會去使用自己代言的產品,多半只是為了業主進行廣告宣傳;另外,未來明星代言時也將增加「相關經濟責任由商家負擔」的條款,避免自己陷入更大的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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