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保護令)
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保護令)
一、何謂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第2條規定,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其中,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有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以及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養子女)或直系姻親(婆媳)、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皆包括在內。(家暴法第3條)
因此,縱然「已離婚」或是「同居男女朋友」間的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仍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
二、家暴保護令的種類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一)通常保護令:原則上是由被害人聲請,須經過法院審理之後下裁定(即須言詞辯論),期限為一年以內,但可再聲請延長一年以內,並以一次為限。是三種保護令中時效最長者。(家暴法第15條)
(二)暫時保護令:原則上亦是由被人聲請,是法院為保護被害人,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所核發的暫時性保護令,故得不經審理程序(得直接依驗傷單等書面資料下裁定)。期限為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家暴法第16條)
(三)緊急保護令:是指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所聲請之保護令,且於夜間或休息日亦可;故亦得不經審理程序、期限亦以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家暴法第16條)
三、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聲請權人:
1.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原則上由被害人聲請,但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2.緊急保護令:僅得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所聲請之。
(二)何處聲請:
1.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由被害人聲請,故須於上班時間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管轄法院提出。
2.緊急保護令:被害人得於家庭暴力發生時,向警察單位報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所聲請,且於夜間或休息日亦可為之。
(三)特殊情況
1.暫時保護令聲請時,被害人亦得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代為轉呈法院保護令聲請狀。
2.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家暴法第16條)(亦即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並經法院准許核發後,法院將會另訂期日審理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被害人不須另為聲請)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