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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無過失」責任?就是沒有過失也要負責任?

什麽是「無過失」責任?就是沒有過失也要負責任?

什麽是「無過失」責任?就是沒有過失也要負責任?

沒有過失,為什麼也要負責任?這是什麼法律嘛!不要懷疑,這就是消費者保護法的基礎論點。我們來看看下面這一則坐公車的例子。

婦人陳林滿搭乘台北客運,司機為閃避前方違規機車而緊急煞車,她因此跌倒並半身癱瘓。雖然司機「無過失」,但板橋地方法院仍依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台北客運必須賠償七十一萬餘元,創下國內首例。

陳林滿(六十三歲)向法院主張,去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她與妹妹一起搭乘台北客運,車輛行經台北縣三重市正義北路時,因為她要下車的站已經很近,於是起身往司機旁的車門走去,快到車門時,司機突然緊急煞車導致她摔倒在車門與階梯間。陳林滿的頭部、臉部有多處挫傷,且肋骨骨折,送醫後胸椎與脊椎傷勢惡化而半身癱瘓,目前僅能靠輪椅行動。

陳婦控告司機業務過失傷害,並對司機與台北客運連帶求償一百九十五萬元。

刑事部分法院認定司機已經善盡責任,判決無罪。民事部分,陳林滿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消費者保護法向法院求償包括醫藥、看護及精神撫慰金等,法官審理後認為,司機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因為司機的煞車行為,並無任何不當,因此駁回對司機的求償。

但法官認為,台北客運是提供運輸服務的企業,適用消保法相關規定,台北客運沒有警告乘客不得站立車門前,且未禁止乘客在車輛停妥前起身走動,雖然台北客運在這起意外中無過失,仍應負起無過失責任,最後法官判決客運必須賠償陳婦七十一萬餘元的損失。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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