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所生子女的血緣關係?
離婚後,所生子女的血緣關係?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第1061條定有明文。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受胎,在婚姻關係消滅後子女始出生,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何推定妻之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經推定為婚生子女,或夫妻雖已離婚,但依受胎期間的推算,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受胎,確信非法律推定之血緣關係,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民法第1063條第2項)。由夫提起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提起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經否認子女之訴確定,子女之真正生父,即得對該子女依法認領,以確認其與子女之血緣關係(此時,該子女仍屬生父母之非婚生),生父與生母結婚者,依法應類推「準正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