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F102040飲料批發業
2.F102170食品什貨批發業
3.F107030清潔用品批發業
4.F108040化粧品批發業
5.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6.F207030清潔用品零售業
7.F208040化粧品零售業
8.F399990其他綜合零售業
9.F401010國際貿易業
10.JZ99110瘦身美容業
11.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
12.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四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分為壹佰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全額發行。
第 六 條:本公司實際發行股份為壹佰萬股,計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其發行依照公司法第一六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 八 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 九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 十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本公司股東僅為法人股東一人時,本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十六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十八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 計
第十九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二十條: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壹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第廿一條: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作百分比再分派如下:
(一)股東紅利百分之九十九。
(二)員工紅利百分之一。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二條:本公司對外轉投資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其授權董事會執行。
第廿三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廿四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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