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群闖紅燈,無法可罰嗎?
牛群闖紅燈,無法可罰嗎?
幾天以前,一家報紙用大標題刊出一則罕見的社會新聞:一輛計程車在桃園高鐵青埔特區載客,車行方向不遠處的十字路口,正好亮著綠燈,「小黃」司機便以時速七十公里穿越馬路,忽然路口竄出一群水牛,狂奔著闖紅燈橫越馬路。「小黃」司機發覺時已經距離過近,無法閃避,車頭硬是撞上在前面帶隊的那頭水牛,只聽到「轟」的一聲巨響,「小黃」便動彈不得。還好,司機與車上乘客只是受到驚嚇,身體毫髮無傷。司機下車察看,撞車的水牛已經跑得無影無蹤,「小黃」的車頭被撞得半爛,車體鈑金也被其他牛隻擦撞凹陷。報警後警方查出這群水牛是附近一位謝姓居民所飼養,據謝姓飼主說:他每天下午五點,都會帶著牛群過馬路到河邊吃草喝水,那天因為有事沒有照時間帶牛群出來,牛群等得不耐煩了,自行打開柵門偷溜前往,才會釀成闖紅燈、撞「小黃」的憾事。主人自覺理虧,替肇事的牛兒賠錢了事!
繽紛的大千世界裡,每天發生大大小小的車禍何止千百宗?牛隻與汽車撞成一堆的車禍,倒是少有聽聞的鮮事!在新聞媒體的立場來看,具有對讀者吸睛的可讀性,當然要加以大幅報導,只是這家報紙在社會版的頭條新聞中,使用大字標出:「牛群闖紅燈撞爛小黃 無法可罰」的大標題,卻沒有加上一個問號,讀者看起來以為是:牛群闖紅燈,法律是管它不著!其實這是一種似是似非的說法,就「是」的方面來說,牛只是動物的一種,雖然也有一點靈性,懂得散步吃草的時間到了、懂得打開柵門可以外出、也懂得穿越馬路奔向河邊,它們也看到紅燈,但絕對不會理解亮著的紅燈是阻止前進的意義。法律若對不解紅燈意義的牛加以處罰,豈非「對牛彈琴」。
從「非」的角度來看:這些闖紅燈惹事端的牛群,並非生活在大自然環境裡誰都管不著的野牛,而是有人飼養管理的家畜。動物不會理解紅燈的意義,當然不是法律處罰對象,法律規定既然不能對動物發揮嚇阻的作用,但家畜是由人來豢養,人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法律適用的客體。所以,主人要對豢養的動物、寵物作好必要的管理,不要讓它們作出違反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的情事,否則,身為動物主人的人,免不了要為豢養的動物,負起法律上該負的責任。
紅燈、綠燈,在現代社會裡,除了深山僻野以外,是一種到處可見的交通號誌。紅燈停,綠燈行,更是人民必須熟記在心的交通常識。在外行走的人,隨時隨地都要遵守交通規則。在交通頻繁地段,只要有人不守規則,亂闖紅燈,不只是會為自己帶來被高速行進中的車輛撞及的危險,更會導致車流打結,交通秩序大亂的後果。因此,交通管理法規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定有對行人處罰的規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擅自穿越車道,要處新臺幣三百元的罰鍰。這只是對行人闖紅燈的處罰規定,當然不能適用亂闖紅燈的牛隻上。法律雖然可以放過對牛群的處罰,但對豢養牛隻的主人,是不會讓他輕易擺脫責任的。在同條例的第八十四條中,定有:「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這位牛主人沒有管理好豢養的牛群,任由牛群打開柵門外出在道路上溜達,闖越紅燈,與行進中的「小黃」相撞造成車禍。顯然已經符合法條中所稱的「疏縱」、「妨害交通」的處罰要件,主管機關是可以依法對牛群的主人開罰的。
不要以為牛群闖紅燈,罰了幾百元就可以輕鬆了事!因為這處罰要件中的「疏縱」兩個字,在字義上解釋,包含有疏忽、放任的意思。個人也好,家庭也好,對豢養中的動物、寵物不加管束或疏忽管束,除了阻礙交通要受到行政處罰以外,如果「疏縱」的結果,侵害到他人法益或者權利,還要分別負起民事、刑事的責任。這位謝姓的牛主人,不小心讓狂牛出柵,卻只撞爛計程車,由於不是故意加害,刑法是不罰過失毀損的行為,沒有刑事責任,只為他帶來行政與民熇堻d任,民事方面他自認疏失,當機立斷賠錢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而落幕,這位謝先生不愧是處理危機的高手!
若換成一位萬事死不認錯,只知硬拗性格的人來處理這件事,將責任往不懂事的牛兒身上推,把自己裝成一副無辜的樣子,不積極與人解決事端,被害人得不到賠償,當然不會自認倒楣,善罷甘休,於是一場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就會因此登場。
牛,是動物的一種,「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這是民法第一百九十條所定的動物占有人責任。在民法上占有人的意義要比所有人為廣,將牛隻委託他人飼養,受託的人便是占有人。所有人當然也是占有人,占有人則不一定是所有人。占有人豢養的牛隻侵害他人的權利,占有人就得負起賠償損害責任,除非有法律規定的免責情形。
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人,依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原則上是要將被損害的物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經過催告沒有回復,才可以請求用金錢來賠償。應給付金錢的人,並應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對牛主人來說,這可是一場只輸不贏的一面倒官司,不打也罷!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