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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旅遊,小心「老鼠會」陷阱

免費旅遊,小心「老鼠會」陷阱

免費旅遊,小心「老鼠會」陷阱

    利用「老鼠會」模式騙人的「詐欺」犯罪,在沈寂多年以後,最近又悄悄地被裹上一層甜蜜糖衣,在台灣各地死灰復燃起來,最先受害的是東部花蓮地區的原住民部落,在有「好康」大家逗相報的方式拉攏下,由族人、親戚、好友之間,漸漸地向各地擴散。有人嚐到被害的苦果後向警方投訴,在警方大舉介入下,逮捕到多名涉案的人,使這犯罪一度消聲匿蹤。在人們記憶因時間經過逐漸糢糊下,日前又不動聲色,在各地活躍起來,而且將觸角向台灣的南部伸展,被害的人數也正在不斷增加中。

    「老鼠會」模式的犯罪,對於年輕的族群來說,可以說是有「看」沒有懂。原因是他們這一代,周邊少有類似的大型犯罪出現。這裡特別先將什麼是「老鼠會」?向讀者作一番交代,讓腦海中存有一點點的輪廓,不致於一嚐到某些「甜頭」,就一頭栽進壞人預設的陷阱中,到那個時候再來怨天尤人已經太遲了!

    「老鼠會」是民間對一種商業活動的俗稱,在商業活動中,有一種推銷商品或產品的方式,稱作「多層次傳銷」。合法的「多層次傳銷」依《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的立法定義,是指:「就推廣或銷售之計劃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老鼠會」所用的推廣手法,雖也類似「多層次傳銷」,用招攬人頭(會員)參加為手法,二者之間的差別,消費者可從下列二點加以辨別:第一、正式的「多層次傳銷」公司招募會員或「人頭」,目的是在推銷公司的產品或者所代理的商品;非法的「老鼠會」招募會員目的,只是要求介紹新會員或新「人頭」進來,再由新會員或新「人頭」,廣攬新新會員或新新「人頭」,來擴大他們的不法組織。第二、合法的「多層次傳銷」公司給予會員的利益,主要的來源是靠行銷商品或產品的業績;推銷的工作做得好,所得的折扣或佣金便愈多;非法「老鼠會」付給參加者的好處,靠的是最底層次入會會員或「人頭」所繳交的入會費或其他其他不同名稱款項的抽佣。「老鼠會」本身只是一個空殼子,一旦招募新會員或新「人頭」的工作出現停滯或斷層,收入無法支應付出時,最後加入的會員或者「人頭」,便成為壓跨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這個「老鼠會」的組織,挾帶著眾多參加者的財富與發財夢想,快速地從人們眼前消失!

    介紹完「老鼠會」犯罪模式與態樣以後,再來談談新型裹著糖衣誘人入彀類似「老鼠會」的案例:那便是四年前即已開始在各地坑人,目前還在繼續發酵害人中的「南寧投資詐騙」事件,打著「純資本投資計劃」、「純資本運作」的名義作為幌子,其實歹徒所用的正是「老鼠會」騙人的標準手法:「南寧」是大陸廣西省的一個市名,那裡好山好水,氣候宜人,腹地廣闊,附近又有港口,而且鄰接越南,未來很有可能成為國際性的城市,當地政府也正積極全力投入建設中,的確是一個值得投資建設的好地方!歹徒就利用該地發展潛力無限的遠景,用提供免費招待食宿,前往當地旅遊作號召,引誘親友與不認識的人士參加。到了當地就被安排上二天的「投資課」,主其事者吹噓說:他們是要把南寧打造成第二個香港, 只要拿出新台幣三十五萬元,未來就會賺到三千萬元,不過,加入者要負責吸收「下線」。

    一位親身經歷「投資旅遊」的林先生在網路上指出:他受友人邀約,以「落地招待」方式參加「廣西南寧」投資團,對方從旅遊路線,行程安排甚至上課內容,都經過縝密設計,介紹制度、福利的「老總」都是台灣人,以近乎「洗腦」方式促銷。對方提出的獲利條件太誘人,同團18人,有17人在花言巧語的引誘下簽了「投資意願書」。只有這位經營事業有成,投資比較慎重的林先生認為「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沒簽。另外警方發表的被害事例,與此大致類似。據說有人已經被騙500萬,仍然有不少不信邪的人,嚐到「免費招待食宿」的甜頭後,夢想撈它大把人民幣,前仆後繼偷偷匯款參加只有錢去卻不見回收的「投資」。

    詐騙案件,花樣百出。藉由「南寧投資」行詐,只是一個犯罪集團操作的個案,未來很有可能由其他歹徒換了另外一個名義或者模式冒出來行騙,前述的「純資本投資」的口號,目前已經改打「商會商務」的名義繼續行騙。大陸公安當局也掌控住藉口投資南寧行騙集團的狀況,去年四月已逮捕集團成員華若慕、周士傑兩名台籍歹徒,結果如何未見公布。我們這裡逮到的可能都是集團中招人參加的「下線」,主嫌躲在大陸發號施令,想要一網打盡,並不容易!所以大家必須看緊自己荷包,以免錢進歹徒口袋。

    詐欺與竊盜一樣,是刑法上常見的財產犯罪,一不小心,就容易墜入騙徒的圈套中!被騙後想要追回所失的金錢,真是比登天還難!

    詐欺罪的刑責,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最重只能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輕的甚至可以判處罰金。由於刑罰不是很重,膽敢以身試法的歹徒因而逐漸猖獗。不過,目前的刑法對於犯罪,是依犯罪的個數來處罰,對十個人行騙,便犯了十個詐欺罪,對廿個人使詐,便成為廿個詐欺罪,法官對每個罪都判一年,也可以判到十年或廿年的徒刑,那就不能算輕了。身為「下線」的拉人入彀者,因為是與主犯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都是犯罪的「正犯」,只是情節較輕,可以懇求法官從輕發落而已。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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