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首倒閉了,會員如何維護其權益?
會首倒閉了,會員如何維護其權益?
會首倒閉而停標,已得標之會員常常藉此拒繳會款,未得標會員之權益,亦因會首倒閉逃匿,難以求償。故,民法債篇增訂第七百零九條之九之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第一項)。例如:由未得標之會員抽籤決定取得人,再按月向死會之會員收取會款。
又,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據上開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延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第三項)。未得標之會員依該項規定向已得標會員請求支付會款必須其遲延之數額已達應給付未得標會員各人平均部分二期之總額,該未得標之會員始得請求全部會款。又會首因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其給付會款及擔保付款之責任不能減免,並為保障未得標會員之權益,應由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第二項)。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