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殖民地時代(1493~1776)
17世紀初,英國開始向北美殖民。最初的北美移民主要是一些失去土地的農民,生活艱苦的工人以及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1620年,他們乘「五月花號」到北美並在船上制定《五月花號公約》。在11月21日於普利茅斯上岸,清教徒與41名自由的成年男人簽署共同遵守《五月花號公約》。內容為組織公民團體;擬訂法規等。奠定自治政府的基礎。
在殖民地時代,伴隨著與北美洲原住民印第安人的長期戰爭,嚴重的勞力缺乏產生了像奴隸和契約奴役這類的非自由勞力,而英國政府的放任政策則讓特有的美利堅精神與文化得以發展出其獨特性。黑奴貿易在美國盛行起來。從1607年到1733年,英國殖民者先後在北美洲東岸即大西洋沿岸建立了北美十三州。
由於一、英國移民移民北美是為了追求自由和財富,如被迫害的清教徒和貧農。二、地方政府享受自治權。三、殖民地居民有比英人更廣泛參與政治的機會和權利,培養了自治的意識和能力,所以他們相信社會契約中,政府是人民需要保護而得人民支持才組成的。
在十八世紀中期,殖民地的經濟,文化,政治相對成熟,殖民地議會仍信奉英王喬治三世,不過他們追求與英國國會同等的地位,並不想成為英國的次等公民,但是此時英法的七年戰爭結束,急於鞏固領土和平衡財政的英國政府一改長久以來的放任政策,主張高壓手段加重賦稅,引發北美殖民者的不滿。殖民地居民高呼「沒有代表就不納稅」宣言,在經歷了「波士頓慘案」、「不可容忍的法案」等事件後於1775年4月在列剋星頓和康科特打響「列剋星頓的槍聲」揭開美國獨立戰爭的前奏。而這些東海岸從新英格蘭延伸到喬治亞的英國殖民地便成為美國最初的十三個州。
17世紀初期年來到北美英國殖民地的多半是英國人,其他則來自荷蘭、瑞典、德國、法國,稍晚則有來自蘇格蘭與北愛爾蘭的移民。有些人離開家園是為了逃離戰爭、政治壓迫、宗教迫害或死刑。有些身份為僕人的人則為了自由而離開。被當成奴隸販賣的非洲黑人帶著腳鐐手銬抵達。
1690年時的人口為25 萬人,過了不到10年,人口就達250萬人。移民者來到美國的原因有許多,他們最終建立起13個風格各異的殖民地。這種差異性在3大殖民區塊中更為明顯。
第一批殖民地是建在大西洋沿岸以及流向海洋的河流旁。東北部有樹木覆蓋的山丘,土壤中多的是冰河時期冰河融化所遺留下來的石頭,水力的運用極為方便,新英格蘭一地的麻薩諸塞、康乃狄克與羅德島,因此發展出以製木、漁業、造船與貿易為主的經濟。中部的殖民地包括紐約與賓夕福尼亞,那裡的氣候比較溫和,地形也比較多變化,工業與農業因運而生,社會也更為多元與國際化。以紐約為例,組成份子包括波西米亞人、丹麥人、荷蘭人、英國人、法國人、德國人、愛爾蘭人、義大利人、挪威人、波蘭人、波多黎各人、蘇格蘭人及瑞典人。維吉尼亞、喬治亞與卡羅萊納在內的南方殖民地,有比較長的生長季節,再加上肥沃的土壤,經濟活動因此以農業為主,有小本經營的農夫和坐擁大片農場、靠著非洲奴隸耕作的有錢貴族地主。
移民者與印地安人間的關係,是一種既合作又衝突的不安混合。部分地方雖有貿易往來或社會交流,但總的來說,一旦新殖民地進行擴張,印地安人就得被迫遷離,通常是在戰敗之後。殖民地的開發並非由英國政府直接資助,而是由私人團體,除了喬治亞以外,所有的殖民地都是以股東制的公司形式或以國王特許所有權的方式經營。部分受到公司領導人的嚴格統治,但所有的殖民地終究發展出一種以英國律法先例與傳統為基礎的參與性管理制度。
英國當時經歷多年的政治混亂,1688至1689年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達到最高峰,英王詹姆士二世(King James II)遭到罷黜,君主的權力從此受到限制,人民則獲得更多的自由。美國的殖民地從中獲益。殖民地會議藉此以地方議會自居,通過限制皇家總督權力和擴張自身權力的議案。
在隨後的數十年,殖民地總督與議會間一再發生爭執,讓殖民地人民意識到英國本土與美國殖民地之間逐漸加深的歧異。這些爭執所衍生的原則與先例,成為殖民地的不成文憲法。首先,殖民地只要待在大英國協的體制內實行自治自理,後來才出現獨立的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