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檢查我的電子郵件嗎?
小王因為使用公司的電子郵件轉寄批評上司的信件而遭到解僱,公司可以隨意檢查我的信件嗎?
隨著企業電子化與網路化程度的日趨增長,網路已逐漸成為企業經營必備的工具。但是企業電子化的結果,卻引來更多的法律問題。如果雇主並未對員工之電子郵件進行監管,除了營業機密洩漏的風險以外,當員工利用公司設備,以電子郵件傳送誹謗他人之言論或是色情圖文,雇主可能成立誹謗罪或侵害著作權罪之幫助犯及共犯。當第三人因為員工傳送電子郵件之行為而受有損害時,第三人可以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向雇主及員工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然而雇主若決定對員工之電子郵件進行監管時,未經員工同意即攔截、開啟員工之電子郵件,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員工可能認為隱私權受到侵犯,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隱私權為人格權的一種,因此如果認為公司對員工電子郵件的監視構成侵害,可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隱私,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外,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僅有國家機關在特定條件下才有權對於人民之間的通訊進行監察。若雇主擅自對員工進行監管,屬於違法監察他人通訊,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最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業經營者對於電子郵件的監察問題,不能僅由法律面著眼,還要考量成本及勞資關係帶來的緊張、工作情緒與效率的影響。目前我國尚未有規範電子通訊隱私之專法,相關問題仍有待法院建立可資遵循之標準。為避免可能產生之法律風險,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制定公司的監察辦法,公開並使員工充分了解公司設立網路的目的,及對於網路使用與監察的立場,事先與員工簽訂同意監管電子郵件之書面聲明,在電子郵件系統中設計警告文句,並在員工收發郵件時,提醒他的郵件可能受到公司的監察。將雇主可能招致之民刑事責任降到最低,也使員工之隱私權獲得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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