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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路超鏈結連接他人之網頁內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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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鏈結可能涉及者有著作權人之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亦可能構成仿冒之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違法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惟須就具體情況個案判斷,以下茲依鏈結之態樣作一簡單介紹:

一、 文字超鏈結: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網站名稱或URL並不屬著作權保護之對象,因此應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就商標法而言,網站站名雖可能是他人之註冊商標,但以單純寫出網站名稱加上底線應不構成商標之使用,而不致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另就公平交易法而言,只要文字超鏈結行為並未造成使用者對鏈結網站之誤認,應不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

二、圖形超鏈結:
  將他人網站之圖案利用超鏈結之方式,插入自己之網頁中,即是所謂圖形超鏈結。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未經著作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改寫或以其他方法修改其著作,如果鏈結者取用的圖片是著作人整體作品之其中一部分,鏈結者應是侵犯著作人之改作權。至於是否侵犯著作人對其著作之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則應具體判斷,其餘部分與文字超鏈結之討論類似。

三、視框超鏈結:
  視框超鏈結是將他人網站內容之全部插入自己網頁的某一視框中,使用者電腦上呈現的圖面已經附加鏈結者的其他內容。很顯然地,如此的鏈結方式極易侵犯著作人對其著作之同一性保持權,並造成使用者誤認該網站內容係由鏈結者所製作,而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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