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拍本無罪,網路散布價更高!
自拍本無罪,網路散布價更高!
日前網路流傳有女子在第二高速公路自拍裸照,還裸身開車,國道公路警察現場勘查發現該裸女拍攝地點、角度等均與中二高現場不符,研判應是合成照片。國道公路警察指出,網路開始流傳一名全裸女子身披一件白色大衣,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交流道匝道上拍攝裸照,行徑囂張,更危及行車安全。國道公路警察強調,如果裸女在高速公路自拍裸照的情節是真的話,不但涉及妨害風化,亦可能涉及公共危險,該隊相當重視,目前已將全案報由國道公路警察局刑警隊偵辦,將追查該女子身分。
大家一定很好奇,自己拍自己的裸照會觸犯法律嗎?其實大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就法律規定來說,自己拍自己的裸照當然不會犯罪,但是一旦裸照利用媒介散布出去,使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時候,那就很有問題囉!
網路流傳有女子在中部第二高速公路自拍裸照,還裸身開車,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郭副隊長強調,如果裸女在高速公路自拍裸照的情節是真的話,不但涉及妨害風化,亦可能涉及公共危險,以下就該裸女利用網路將自拍照片傳送公開的行為是不是有觸犯刑法的規定來做一番討論:
妨害風化罪章部分: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公然猥褻罪」規定,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供人觀覽或營利的意圖,客觀上要有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知情狀下,而為猥褻的行為才構成公然猥褻罪。
所謂「猥褻」,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知有傷風化之行為。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規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供人觀賞或供人聽聞猥褻物品之故意,客觀上要有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供人觀賞或供人聽聞猥褻物品之行為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因此就本案例而言,裸體自拍本無罪,裸體自拍,到底是猥褻?還是藝術?向來就有爭議,但是該裸女自拍畫面行為與動機,顯然與所謂藝術不符,已涉嫌公然猥褻罪;但是否構成公共危險罪?是有其討論的空間,因為就構成要件來看,該裸女在客觀上似乎沒有造成「損壞」或「壅塞」交通、公眾通路之行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損壞或壅塞交通、公眾通路公共危險有所認識與決意之故意還有待查證。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