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丈夫人間蒸發 判決婚姻無效
外籍丈夫人間蒸發 判決婚姻無效
身為女人一生最大的幸福莫過是有個愛她的良人及美滿的婚姻生活,但往往事不如意者十之有八九,事件中的女主角即是如此的情況。生活在台北大都會中的謝小姐(亦名),常常有機會接觸到許多不同的男仕,因緣際會與一外籍男子保西達先生認識,因保西達先生對謝小姐產生愛意後即熱烈追求謝小姐,雙方進而熟識並於不久之後踏上紅毯的另一端。
但童話故事裡的結局常與現實情況相違背,小倆口於結婚不久之後,就常因民俗風情之差異和雙方語言之隔閡,雙方終漸生嫌日益不睦,突然某日保西達先生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謝小姐試著用各種方法聯繫找尋保西達先生,但終無所獲。
律師仔細詳聽謝小姐的問題和處境後,提供了謝小姐一些建議事項及解決辦法,建議謝小姐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離婚是由向法院訴請離婚,至於辦理程序也允諾能幫謝小姐處置完善。
此案件訴訟過程中,因根本不知路西達先生身在境內或是境外,萬一聯繫不到路西達先生,法院極可能會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本案駁回,幸運的是經律師們向出入境管理局查詢之後,發現路西達先生人仍身在國內,於是執行公示送達程序,本案方得持續審理下去。最終審判結果法官認定:『按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復按離婚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則本件離婚事件,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而按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係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在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列。因現代婚姻係以男女雙方之感情為基礎,以雙方情投意合,相互溝通扶持,彼此容忍,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為要件,故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須該事由足以妨害婚姻互敬互愛、互信互諒之基礎,且已達於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無意維持婚姻之程度,自屬上開條款之重大事由』,謝小姐應已合乎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要件,是據以訴請判決與被告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一場王子與公主白頭偕老的結局雖然夢碎了,但如今謝小姐卻可恢復自由之身再找尋找下一個白馬王子,這不也是個美好新的開始嗎?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