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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約法

中華民國約法

中華民國約法又名袁記約法,是指民國三年(1914)五月一日由中華民國總統袁世凱公布的一個取代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臨時憲法,此約法在民國五年袁世凱創立中華帝國時被廢棄,後一直未再恢復。

背景

民國二年發生二次革命,隨後袁世凱挾持國會當選為民國總統之後,在當年十一月取消國民黨議員資格。同時以大總統命令將內閣改為政治會議。政治會議自民國二年十二月集會,到次年五月參政院成立時結束。此段時期,袁世凱諮詢修改臨時約法。由此政治會議議定《約法會議組織條例》,成立約法會議。民國三年三月,約法會議開會,袁世凱提出增修臨時約法內容。修改共七項,全部是增加總統權力內容。隨後,約法會議根據袁世凱的意見,通過《中華民國約法》五月一日由袁世凱公布,即所謂「新約法」。

袁世凱稱帝失敗後鬱悶而死,副總統黎元洪根據民國二年的大總統選舉法,就任大總統。民國五年六月,黎元洪下令恢復臨時約法和民國二年大總統選舉法。並重新召集民國三年解散之國會,以完成憲法。此後,中華民國約法即已作廢。

內容

該約法共10章68條,其內容極大地增加了總統權力

   1. 外交大權歸諸總統,宣戰媾和締約不必經由參政院。
   2. 總統制定官制,任用國務員及外交大使,不必經由參政院。
   3. 採用總統制,取代臨時約法之內閣制。
   4. 正式憲法應由國會以外國民會議制定,總統公布。憲法起草權歸諸總統及參政院。
   5. 人民公權的褫奪回復,總統應自由行之。
   6. 總統應有緊急命令權。
   7. 總統應有緊急處分權。

立法權歸諸新成立之「立法院」,其不具備監察權。行政權則另設諸「參政院」為總統諮詢機關。參政院及立法院的組織,須有約法會議議決。後約法會議通過參政院和立法院組織法,規定參政院參政純由總統委任。而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權資格同樣嚴酷。而僅隔數日,袁世凱公布總統令,以參政院取代立法院職權,所以立法院始終未能成立。參政院後又公布《大總統選舉法》,將總統選舉變成了變相世襲:總統任期十年,連任無限。大總統選舉之前,參政院參政(總統任命)如果認為政治上有必要,則決議大總統連任。總統繼任人由前總統推薦於總統選舉會。

中華民國約法規定了將來正式憲法應當由參政院推定起草員10人起草,草案交由「國民會議」複決。而國民會議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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