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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三罹難者 確定國賠

國三罹難者 確定國賠

面對各界國賠訴求,交通部政務次長葉匡時昨日傍晚宣布,國道三號七堵段走山事故,確定援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公共設施有管理疏失,提供罹難者家屬國賠,採協議程序,六十天內完成,交通部權限內最高每人賠五百萬。若超出限額,則轉請法務部與行政院裁示。
葉匡時表示,交通部指定國賠義務機關為高公局北區工程處,交通部將主動協助罹難者家屬提出書面申請,進入協議程序。國三七堵段四名罹難者家屬,至今仍只有郭文漢家屬提出口頭國賠要求。

最高每人五百萬元 主動協助申請
交通部主任祕書陳建宇指出,協議期間,當事人也可同步進行訴訟,而協議程序以六十天為限,如果協議不成,同樣也可以提出訴訟;一般來說,賠償內容以喪葬補助、精神撫慰及撫養等三項,因而每名罹難者國賠金額不一定相同。
根據法務部的規定,各機關可協議每人最高國賠金額,依單位層級不同,高公局北區工務段上限為每人一百五十萬,高公局為三百萬,交通部為五百萬。
葉匡時表示,如果求償金額超過交通部權限,交通部不排除轉請法務部或行政院裁示。至於賠多少錢才算合理,交通部目前沒有任何看法。
周三國民黨中常會,馬總統指示協助罹難者家屬進行國賠,但交通部遲遲未有動作而遭批,葉匡時昨日強調,這兩天,交通部都在找國賠適用條文,不是不願國賠。葉匡時指出,經由法律專家及相關案例,認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的蘭勢橋斷裂人車掉落判例,以公有公共設施未隨科學技術與社會環境而適時調整為由,認定符合國賠法第三條國家賠償責任。

援用管理欠缺條文 加速國賠程序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範,公務員疏失或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疏失,都可以構成國賠條件,前者屬過失主義,後者為無過失主義。
葉匡時說,援用「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條文,並非規避公務員責任,只是加速國賠程序,若未來經學者專家組成的專案小組鑑定事故原因有人為疏失,交通部將會追究依法處理。
后豐大橋斷橋,交通部也採用協議賠償和罹難者家屬達成協議,並未走上司法訴訟程序,官員說,主要原因是封橋的「時機」有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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