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的車船稅和緡錢令
車船稅:對車、船所有者徵收的稅。此稅始於西漢武帝年間,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冬,「初算商車」。徵收的對象為商人和除官吏、三老、北邊騎士以外的其他車、船所有者。凡商賈的軺車(由一匹馬駕駛的輕便車)每輛二算;其他人有軺車者,每車一算;如屬官吏、三老、北邊騎士,其佔有的車不徵稅。五丈以上的船征一算。
漢武帝的緡錢令,首先針對當時的商人和手工業主,對他們所有的錢、物徵稅,其後隨著形勢的發展,又擴大了徵收範圍,凡豪家及中產之家的財產,包括緡錢商貨、車、船、田宅、牲畜、及至奴婢等,均在徵稅範圍,需要一一評定,匯總徵稅。這種做法,必須遭到豪富巨商的抵制;或以多報少,或匿而不報,不願分財以應國家之需。其實,漢武帝早已估計到這個問題,頒布稅法時,即有罰則規定。所以,當豪富巨商爭相匿財時,漢武帝於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頒佈告緡令,並任命楊可主持告緡工作,鼓勵大家揭發檢舉偷、漏稅之人;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還出賞格,對告緡者賞給查出財的之半。其結果,「楊可靠緡遍天下」,中層以上之前大抵皆被告,國家因此而得到大批財物。抄沒來的財物上億,罰沒的奴婢千多萬,沒收充作公田的土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房宅亦相應沒收。不過,算緡、告緡也有它消極的一面,因為商賈中產以上大多數都被告受罰,以至於破產,造成商民講究吃喝的多了,從事蓄積的少了;同時,從事車船運輸貿易者也少了,導致商品供應緊張,物價上漲。總之,它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不良的影響,從長遠看,勢必影響國家收入的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