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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制史上的決鬥

西方法制史上的決鬥

  知道普希金故事和讀過《奧涅金》的人都對私人決鬥和情感糾葛的關係有印象。在西方法制史上,決鬥曾經是重要的制度,但絕不是紳士們為爭奪女人而瘋狂。普希金筆下的決鬥是封建私戰的遺產,是在司法決鬥逐漸絕跡、貴族混戰不再流行的時代出現的一種社會惡習。中世紀司法決鬥的動機不是個人恩怨而是法律訴訟,其目的是發現真相、伸張正義。決鬥一般在單個人之間進行,所以有助於防止群毆和較大規模的軍事行動,減少流血。當權貴與弱小者決鬥時,前者的社會地位不再是影響訴訟結果的重要因素,後者因此有比較公平地贏得官司的機會。
  在印歐語系各民族中間,決鬥是十分古老的風俗。荷馬史詩《伊利亞特》就提到,為判斷誰是美女海倫的真正主人而進行了決鬥,以便讓宙斯來決定是誰在撒謊。這一故事包含了司法決鬥的要義:由神來判斷是非。在決鬥中失敗的一方不僅受傷或死亡,而且在法庭上也輸掉了,因為神認為他或他所代表的當事人是錯的,有意讓他失敗、甚至被另一方殺死。中世紀西歐一度盛行司法決鬥,一些民族比另外一些民族更傾向於使用這種手段來判明真相。定居在意大利的倫巴底人熱中於此道。7世紀中葉,貴族阿達魯夫勾引王后古德波佳遭到拒絕,他惱羞成怒,誣告王后謀反,導致王后被囚禁三年。古德波佳是法蘭克公主,法蘭克國王多次派人到倫巴底交涉,要求釋放她,未果。最後兩國商定以決鬥證明王后到底是清白還是有罪。阿達魯夫在決鬥中被擊敗,古德波佳得以恢復名譽和地位。英國的司法決鬥是在諾曼征服後從西歐大陸引進的,而斯拉夫民族歷來有決鬥的傳統。
  西歐的基督教化意味著在決鬥中裁判是非的是上帝而不再是諸神。法律制度的簡陋和不完備是司法決鬥存在的重要原因。法治被看成是神的統治,較之人世間落後的國家管理,更能給人一點信心。可見,司法決鬥是一種特殊的神判法,比起把當事人投入水火之中的神判法形式,可以給原告和被告以更多自我控制命運的機會。
  誣告是中世紀司法所面臨的嚴重問題,決鬥在許多情況下成為應付誣告的唯一辦法。假如某人被告訴說犯了殺人罪,又不能以其他手段證實自己的清白,他可以提出與控告他的一方決鬥,讓「上帝」來證明他是否有罪。面臨被迫決鬥危險的不一定是被告或原告。中世紀早期德國的習慣法規定,在地產糾紛中,被告可以挑選原告的一個證人進行決鬥,以此決定訴訟的結果。中世紀的法庭常常要證人們帶著刀劍前來,並在聖壇上祝福他們的武器。這種司法實踐當然會危及證人的生命安全,也的確被罪犯用來恫嚇證人以逃脫懲罰。不過,中世紀崇拜暴力和強權,有好鬥的被告,也有蠻橫的證人,所以司法決鬥不失為一種適應時代的法律程序。13世紀的英國法律甚至規定被告可以向自己的證人挑戰:在偷盜案的訴訟過程中,被告可以請證人來,說自己是從他那裡得到的贓物,該證人如果否認,兩人可以為此決鬥。通常這種證人是僱傭來做假證的,決鬥也設計成對被告有利。這種濫用司法決鬥的行為雖然是非法的,卻時時發生。中世紀的法官和證人一樣,也難以逃脫被挑戰的厄運。敗訴的一方可以向法庭挑戰,與法官決鬥,在戰鬥中擊敗法官就可以扭轉法庭的判決,轉敗為勝。面對非正義的判決,一個絕望的敗訴者有時會對法庭上的幾位法官同時提出挑戰,其實就是和幾位騎士同時決鬥,其結果是他不僅不能改變判決,反而使自己送命。在最高封君的法庭上,唯一的「上訴」手段就是與法官決鬥。後來隨著國王權力的增長,國王法庭逐漸成為封建法庭的上訴法庭,與法官決鬥的風氣才得以遏制。
  西歐中世紀的人們對司法決鬥的信心不免令今人歎為觀止。11世紀初的德國皇帝亨利二世曾明確指出,即使是臭名昭著的嫌疑犯也可以通過決鬥免受處罰。司法決鬥在英國出現得很晚,所以在12世紀末,法學家格蘭維爾對法官參與決鬥的現象還提出質疑。他覺得難以確定的是,法官是否可以請替身代表自己參加決鬥,如果法官或他的替身戰敗,法庭原來的判決是否就一定是非正義的。無論如何,司法決鬥的有用性取決於人們對其結果的尊重,否則決鬥只會變成更野蠻行為的前奏曲。10世紀意大利和普羅旺斯的國王休與托斯卡尼公爵、自己的同母異父兄弟蘭伯特交惡,聲稱後者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蘭伯特大怒,要求以決鬥證實自己的身世,並在決鬥中擊敗休的替身。問題是,休在此之後不久便派人逮捕了蘭伯特,然後刺瞎了他的眼睛。休的表現說明,相對於蠻橫無理的赤裸裸暴行,司法決鬥還是比較文明的解決糾紛的法律手段。
  決鬥在中世紀的司法和立法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德皇紅鬍子弗雷德裡克(1152~1190)與薩克森和巴伐利亞公爵獅子亨利矛盾很深,皇帝多次想以叛亂罪審判亨利,但後者指出,按照習慣法他只能在自己的領地上受審。最後在1180年,皇帝的一個親信貴族站出來說,他願意以司法決鬥的方式證明皇帝在法律上有權力在自己宮廷所在的任何地方審判王公貴族,亨利當然拒絕接受挑戰,於是費雷德裡克把該貴族所提出的原則確立為一條法律。亨利因為沒有參加決鬥而被沒收領地。司法決鬥並不是貴族的特權,老百姓也會自願或被迫捲入,而且決鬥有時成為統治者鎮壓普通罪犯的工具。德皇亨利二世(1002~1024)有一次絞死了一大批盜匪小偷,他宣判他們有罪的辦法是讓他們逐個與騎士決鬥。平民在與專業的騎士決鬥時當然沒有取勝的可能。
  基督教的影響雖然賦予司法決鬥濃厚的宗教色彩,教會當局對決鬥歷來不以為然。教皇在很多場合提出要禁止決鬥,指出在本質上這是違反基督教非暴力和和平原則的活動,是對上帝的蔑視,也從來沒有在神法中得到確認。12世紀的一些教會作者認為,決鬥憑借武力和軍事技藝決定勝負,對體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序,是非正義的惡習。教會法對神判法的其他形式以及司法決鬥也抱明確的否定態度。到12世紀末,教會規定,即使神職人員請替身參加決鬥也構成重大罪行,如果他的替身殺死對方或自己被殺死,該神職人員要按犯有殺人罪處分。羅馬法在12世紀的西歐復興,許多世俗法學家對法律和正義有了新的更理性的見解,並據此對司法決鬥進行尖銳批評。
13世紀的教會和西歐國家還開始普遍開設宗教裁判所法庭,促進了程序法的長足進步,從此神判法和司法決鬥便衰落下去。不過各國法律對司法決鬥的廢止是一個極其漫長的過程。到16、17世紀,這一在西歐法制史上一度盛行的制度才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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