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之自白有何效力?
犯罪嫌疑人之自白有何效力?
所謂犯罪嫌疑人,係指偵查中且受司法警察(官)偵訊之特定人,屬於廣義之被告,而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故犯罪嫌疑人於司法警察(官)偵訊時所為陳述,如具有任意及正確性,且與事實相符,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得為法院判斷犯罪與否之基礎。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