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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法

速審法

大家對包青天式的法庭印象深刻:王朝、馬漢出動,沒有抓不到的人;被告不老實招來,痛打五十大板就乖乖就範。這樣,好像永遠沒有結不了的案子,當然也就沒有久懸未結的遲延問題。

但是,現代的刑事法庭講究程序正義,坐在法庭中間的法官,最重要的工作是聽訟跟訴訟指揮;要讓證據說話的,則是分坐兩邊的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因此,案件能否順利終結,檢察官、律師扮演關鍵、影響性的角色。

由於法官在法庭裡要負責訴訟指揮,為了讓程序流暢,對於一些足以拖延訴訟程序的行為,應該有限制的權利。有些案件,當事人可能不希望法官太快結案,這時候案件有可能被無故拖延。

舉例來說:如果辯護人明明知道被告並沒有不能到庭之情形,為了拖延訴訟,提出假的診斷證明書,聲請延後幾個月開庭或停止審判程序。這個時候,如果法院對這個辯護人完全沒法度,那整個訴訟程序就會被拖延。

司法院為了強化法官的訴訟指揮權,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在刑事妥速審判法裡規定,如果檢察官、律師違反審判長關於訴訟程序的命令或者是藉故拖延訴訟程序的迅速進行,法院可以請檢察官或律師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通知有監督權的人或機關,採取適當的處置。

這樣的規定,主要是避免或排除妨礙審理迅速進行的原因繼續存在,使訴訟程序迅速進行,並不是由法院來追究檢察官、律師的責任。

有人批評,刑事妥速審判法對於久懸案件只有追究檢察官、律師的責任,而沒有追究法官的責任。事實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不是究責條款,而是有效訴訟指揮條款,不能混為一談。

當然,如果積案的原因是來自法官怠惰,有法官評鑑制度、服務考績辦法來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司法院並積極推動法官法之立法,以合理監督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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