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被當成爸爸 男子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爺爺被當成爸爸 男子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當事人羅火祥出生時為了繼承入贅蔡家祖父香火,過繼給自己祖父當兒子,從此與自己的父親成了兄弟。
民國前17年出生的羅學老入贄到台中縣東勢鎮蔡家,生下一男,依約定姓蔡,叫蔡連芳,為了怕羅姓斷嗣,因此約定蔡連芳生下的長子須過繼給羅學老,以致蔡連芳的長子出生後,就登記為羅學老的兒子,即羅火祥,頓時父子成了兄弟。
羅火祥雖然過繼給祖父,但從小一直就與父親生活,小時候還常被同學恥笑他的哥哥是他的爸爸,這件事一直讓他很困惑,到他長大懂事後,在填寫父母欄時,他都是空白不填。
為了『正名』,羅火祥向台中地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法官對蔡連芳與羅火祥父子進行DNA比對,認定兩人有親子關係,因此判決羅學老與羅火祥沒有親子關係。
法律教室:
民法上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收養者為養父為養母,被收養為養子或養女,依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近親收養的禁止種類,其中包括了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而違反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時,收養無效,民法第1079條之1定有明文。
無效是指自始無效,無須任何人主張或承認,唯無效法律行為可透過法院為確認無效之訴。收養無效之訴如由收養之一方起訴者,由他方為被告;如由第三人起訴時,以雙方當事人為被告,如其一方死亡者,則以他方為被告,收養無效之訴所宣示的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本件新聞中收養一方起訴,他方已死亡,訴訟欠缺要件,改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即羅火祥與蔡連芳之親子關係存在,則羅火祥與羅學老的『父子』關係亦能得到完善的結束,不因此而成了無解難題。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