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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寶律令》的制定與封建制的確立

日本《大寶律令》的制定與封建制的確立

  文武天皇4年(700),命刑部親王、籐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呂等19人撰定律令。奉命編撰律令的19人中又有659年隨遣唐使入唐的伊吱連博德,唐人薩弘格以及白豬史骨、黃文連備、田邊史百枝、田邊史首名、山口伊美伎大麻呂、調伊美伎老人等大陸移民的後裔。這些人是當時一流法律學家和漢學家。大寶元年(701)律令基本修成,隨之部分實施。第二年開始全面施行。該會典因制定於大寶年間,故稱《大寶律令》。從天武天皇之子刑部親王和鐮足之子籐原不比等領導制定的情況看,《大寶律令》與《淨御原令》不無關係,大概是修改《淨御原令》並增補新的條款而成。《大寶律令》由律6卷、令11卷組成。律,相當於刑法,雖大抵模仿唐律,但吸收了日本固有維持秩序的制度;令,相當於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統治階級作為國家的基本法予以重視,這從官撰註釋書《令義解》的事情中看得清楚。令是根據日本社會經濟的實際,參照唐令制定。律和令已散失,僅從《令集解》和《續日本紀》的引文中略見其逸文。制定《大寶律令》的17年後,養老2年(718),籐原不比等奉元正天皇(715~724在位)之命,修成《養老律令》。它是賂加修改《大寶律令》而成,包括律10卷13篇、令10卷30篇。現從《令 義解》和《令集解》中可見令的大部分;律,則留下一部分。《養老律令》修成後沒有立即施行,而放置39年後,於757年(天平寶字元年)實施。因《大寶律令》與《養老律令》的內容大同小異,所以日本律令法典的形成,是以《大寶律令》的制定為標誌。  
  法令詳盡地規定了班田法的具體內容。政府每6年重新制定戶籍,班給6歲以上的男女口分田。班田原則是,男子為2段,女子為男子的三分之二(即1段120步),「官戶」公奴婢與良民相同,「家人」私奴婢為良民的三分之二。受田人對口分田只有終身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若受田人死去,其口分田歸國家。除了口分田外,政府永久分給各戶一定數量的園田、宅地,這些土地可以買賣。山川詔澤為公用。為了便於班田;逐步實行將耕地縱橫區劃的條裡制。農民負擔租庸調和雜徭。租額為每段稻2束2把(公元706年改為1束5把),約占收穫量的百分之三。庸是勞役,正丁每年到都城服勞役10天,一般可交庸布2丈6尺代替。次丁減半。調(包括付調)是按正丁、次丁、少丁交納一定數量的地方土特產品。庸調物品由農民自己負責運往首都。雜徭是國司每年役使正丁60天以內,次丁30天以內,少丁15天以內的雜徭,但期限往往延長。賦役令還規定,每50戶出2名仕丁。
  為實施班田法和徵收賦稅,模仿唐朝建立戶籍制度。公元670年在畿內、東海、山陽、南海、西海廣大地區編製公民、部民、奴隸的戶籍即「庚午年籍」。690年又製作所謂「庚寅年籍」。日本的戶籍制度全面師承唐制,以唐令為藍本。戶籍以鄉戶為單位。鄉戶是家長制家庭,包括戶主的妻子、兒女等直系親屬和兄、弟、姐、妹、伯父、伯母等旁系親屬以及寄口、奴婢、家人等,大小由10至100多人不等,一般25人左右。鄉戶中包含的小家庭房戶,逐漸脫離鄉戶成為獨立的納稅單位。  
  官僚貴族按位階、官職、功勞受位田、職田、功田。位田賜與5位以上貴族,不得世襲和自行處理。職田也只能在職期間佔有,卸任或死亡後歸還國家。功田分為大、上、中、下四等,大功田可世襲,上功田傳曾孫,中功田傳孫,下功田傳子。位田、功田是輸租田,職田大部分是不輸租田,但郡司職田是輸租田。這些土地大多出租給斑田農民,也有役使「家人」、奴婢耕種的。神田、寺田是私有土地,是不輸租田,耕營方式是出租或使役「家人」、奴婢耕種。  
  分給口分田、位田、職田、功田之後剩餘的田地稱乘田,這些土地大都在寬鄉。乘田由國司經營管理,國司將土地以一年為限租給班田農民,徵收收穫量五分之一的地租,其租送交太政官充作費用。  
  天皇設置直轄領地官田,在大和、攝津各置30町,河內、山背各置20町,計置100町。官田由宮內省管理,宮內省派遣田司經營。田司每年調換。土地由從事雜搖的班田農民耕種,種子、農具、奮力全由公家提供。每2町配備牛一頭,由中中戶以上農家飼養,飼養官牛的農家免雜筷。官田生產的糧食全部歸天皇,班田農民從事徭役期間沒有報酬。  
  大化改新後建立了國家土地所有制,但不是清一色的,法律允許存在部分私有土地,如園田宅地、神田、寺田、大功田等等。  
  中央設二官八省一台五衛府。二官即神抵官、太政官,前者掌管國家祭祀,後者為最高行政機關。太政官下設中務、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宮內八省,省下置職、察、司等下級機關。一台即彈正台,是肅正風俗和彈勁官吏不法行為的機構。五衛府即衛門府、左右衛士府、左右兵衛府,是擔負宮廷警衛的軍事機構。全國劃分畿內、七道,下設國、郡、裡(後改為鄉),分別由國司、郡.司、里長治理。國司由中央派遣,任期6年(後改為4年);郡司則任命當地豪族;里長由裡內的居民中選擇。此外,特別重要的首都、攝律、九州分別置左右京職、攝津職、大宰府。各機關原則上由長官、次官、判官、主典四等官和附屬他們的很多下級官吏組成。
  中央設五衛府,每國設數個軍團,軍團受國司的指揮監督。九州設大宰府管轄下的防人司,以防外國入侵;陸奧設鎮守府,防備蝦夷。士兵是採取徵兵制徵集的。對士兵實行了兵農合一的制度,這是模仿唐朝的府兵制。正丁的三分之一被指定為士兵,平時從事農業生產,在一定時期到軍團服役。有的士兵作為衛士到京城守衛宮廷1年,有的作為防人到大宰府防衛九州3年。雖然一般士兵被免除庸和雜徭,衛士和防人被免除庸、調、雜徭等,但被征去服役的是正丁,是各戶的主要勞力,而且武器、糧食自備。這給班田農民帶來極大災難,所以人們說:「一人被征,全家淪亡。」  
  國民被劃分成「良民」和「賤民」。良民包括皇族、貴族等大小統治階級和廣大公民,他們是所謂自由民。皇族分成親王和諸王,親王為天皇的皇子、兄弟、姐妹、諸王為二世以下至四世王。令制稱五位以上的有位階者為貴族。各級官僚貴族享有政治經濟特權。他們除了受田外,按位階受位封(三位以上)、位祿(四、五位)、季祿,按官職受職封。封主佔有封戶交納的田租的一半(天平11年改為全部),庸、調的全部。封戶是分得口分田交納租、庸、調的班田農民。凡有位階者免庸、調、雜徭。貴族又有蔭位制的特權。所謂蔭位制是三位以上的子與孫。四位、五位之子到21歲時,受一定位階。他們還有減刑和子女受教育的特權;這些官僚貴族的剝削對象是公民,剝削方式是佔有公民的租賦,因此根本不同於改新前他們奴隸主貴族的身份地位。  
  公民包括改新前的自由民和絕大部分部民。他們是政治上受壓迫,經濟上受削剝佔人口絕大多數的基本群眾,是農業生產的主要擔當者。他們和以皇族、貴族為代表的統治階級之間的矛盾是當時社會的主要矛盾。改新後被解放了的部民,作為自由民被法律肯定,大化改新前被當作贈與和贖罪對象的身份已改變。他們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已經具有人身不完全被佔有的農民的特點。班田農民的徭役負擔很重,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採取經濟外的強制,迫使班田農民從事沉重的搖役勞動。品部和雜戶雖是「良民」,但他們在生產中所處的地位並沒有改變,其身份地位介乎「良民」與「賤民」之間,日本學者稱他們為半自由民。「賤民」是改新後沒有得到解放的奴隸。「賤民」包括「陵守」(守皇陵者)、「官戶」、「家人」、公奴婢、私奴婢。「賤民」中,公私奴婢身份最低賤,他們不得建立家庭,主人把他們當作財產買賣讓與。法律不准「賤民」和「良民」通婚,兩者非法所生之子,被定為「賤民」。  
  律令制度不分司法與行政,各級行政機關同時為審判機關。刑罰的種類有苔、杖、徒、流、死五等。重罪有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等「八虐」。「涉及「六議」[注47]者有享受減刑的特權。  
  天皇的地位和權限,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因為天皇擁有至高無上的神權,所以他是立於法律之上的國家最高統治者。皇權神授、天皇為活神的宗教觀念在貴族階層中已經確立。天皇通過律令所規定的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機構和官吏,實現對全國的統治。由此看來,律令制的國家統治體制是以天皇為首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主義。  
  綜上所述,改新後建立起來的封建制生產關係和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國家體制以及階級關係,這時已用法律形式肯定了下來,這意味著日本封建制度的確立。  
  奴隸制的滅亡,封建制的確立,並不等於奴隸制剝削形式的徹底消除。日本封建制代替奴隸制是在生產力很低的基礎上進行的,自然會把奴隸制的不少東西承襲下來,比如法律明文規定「賤民」制度以及品部和雜戶沒有完全擺脫奴隸的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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