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班田制的動搖與莊園制的產生
班田法與租庸調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但8世紀後開始動搖。首先,由於土地不足,不能如數班田。畿內及其周圍人多地少的地區尤為嚴重。養老7年(723)將奴婢的受田年齡提高到12歲。延歷11年(801),6年一班改為12年一班。班田農民分得的土地不僅數量不足,而且大都是下田、下下田等貧瘠土地。
其次,因手續繁雜而不能按期班田。要進行班田必須受太政官的命令,造授口帳和校田帳,把它呈報太政官,經太政宮核定批准之後才能開始。在校田困難,行政能力低下的情況下,完成這一程序往往需要數年時間,所以班田不能按期進行,對新增的受田人口也不能班給口分田。
沉重的椿役負擔和公私高利貸的盤剝,使班田農民貧困不堪。每當青黃不接時,農民被迫接受國家貸稻(「公出舉」)和私人貸稻(「私出舉」),利率竟分別高達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百。這種高利剝削不僅不能使農民維持再生產,反而更加貧困。據天平2年(730)越前國(今福井縣)義倉帳記載,在1019戶中,920戶即90%是等外戶(最窮戶),。又據公元750年安房國(今千葉縣)義倉帳記錄,415戶中有等外戶327,下下戶69。山上憶良在《貧窮問答歌》中寫道:「爐灶斷青煙,釜蛛絲斑。奈何無米炊,相對泣無言。」這就是當時班田農民的生活寫照。他們為了生存,採取多種形式的鬥爭。在申報戶籍時,常把男子報為女子,正丁報為次丁,用這種虛報戶籍的辦法,逃避徭役和兵役。他們交納的庸布粗糙得不能使用。當人們實在不堪忍受時,便背井離鄉,逃亡他方。由於班田農民的逃亡,大量土地荒蕪。據天平12年(740)遠江國濱名郡輸租帳記載,1086町輸租田中,227盯變成荒廢田。政府採取種種手段,嚴禁農民逃亡。和銅2年(709)朝廷禁止畿內及近江國「百姓」(指富裕農民)隱藏和役使逃亡者。靈龜元年(715)又決定,凡逃亡他鄉寄居3個月以上者,在當地負擔調庸(土斷法),但逃亡的人數有增無減。神龜3年(726),山城國愛巖郡雲上裡和雲下裡的計帳記載,在431人中,有62人逃亡,其中包括不少丁女和奴婢。逃亡的農民和奴婢,渴望開墾荒地,成為自耕農,但多數無力開墾,少數開墾幾畝地也被當地寺社、富豪兼併掉了;因此,其中有一部分人便鋌而走險,進入山澤,打擊豪強,被統治階級誣稱「盜」和「賊」,大部分則不得不進入貴族和寺社的領地。這些領地後來變成莊園,逃到這裡的奴隸和農民成了莊民。
政府為了增加稅收,獎勵開墾,養老6年(722)計劃在東北地方開墾100萬町步。次年(723)頒布「三世一身法」,規定凡新修溝池開墾的土地多少不限歸開墾者三代所有,而利用原有溝池開墾的土地則只許開墾者一代所有。但這一法令沒有達到政府預期的目的,因為墾田屆時交給國家,所以「農民怠倦,開地復荒」。政府遂於天平15年(743)發佈「墾田永世私財法」。該法令承認,按身份地位規定的限額之內開墾的土地為永久私有。這一制度促使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迅速向封建土地私有制轉化。貴族、寺院憑借財勢,困占土地,驅使手下奴婢、鄰近班田農民以及逃來的農民和奴婢進行大規模開墾。他們通常在墾地上修建管理者的住宅和倉庫。
這些建築叫做莊家或莊所,管理人叫莊長。由莊家的莊長經營的墾田稱莊或莊園,莊園的名稱由此起源。墾田是初期莊園形成的主要籠徑。貴族、寺院還靠買進、霸佔附近班田農民的口分田和墾田,不斷擴大自己的莊園。原有寺社的寺田、神田,貴族的值田、職田、功田也逐漸變成他們的莊園。
自公元8世紀後半葉至公元9世紀出現的莊園稱初期莊園。莊園由莊園領主直接經營或委託莊長管理。莊長有中央貴族、寺院派去的,有任命當地豪族的。莊園的土地大部分出租給鄰近班田農民耕種。據東大寺越前國桑原莊材料看,僱用勞力開墾的土地,一般出租給班田農民。「開田23町,功稻2300束。」「功稻」即以實物支付的匯錢。「見開(現在開墾的土地——引者)32町並賣卻,末開64町2段116步... ...去歲賣田32町直2160束,12町町別80束,20町町別60束。」「賣卻」是出租的意思。可見開墾的32町土地全部出租,每町80束的租額約當地獲量的五分之一。莊園有一部分土地作為「佃」,領主直接經營。
據貞觀18年(876)《近江國愛智莊定文》記載,全部耕地12町中,10町出租,2町作為「佃」直接經營。「佃」是依靠莊民的勞役耕種,平安中期以後「下人」也成為「佃」的耕作者。莊園領主提供種子、農具、費用,收穫全部歸自己。
寄住莊園的「浪人」被編入「浮浪帳」,繳納庸、調。他們分得小塊土地耕種,向領主交納相當數量的實物地租,並為主人提供無償勞動。這種莊民的負擔仍很重,但對原班田農民來說,擺脫了律令制下的過重徭役;對奴婢,是一定程度的人身解放。這是班田農民和奴婢通過鬥爭取得的。
初期莊園制是封建地主的大地主所有制,但莊園要輸租田,領主要向國家交納田租,莊民要交納庸、調,所以初期莊園還保留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殘餘。在初期莊園制下,莊民租種莊田增加了收入,在提高直接生產者的生產興趣方面,莊園制比班田制有進步作用。莊園制的產生標誌著日本早期封建制的發展。
在8、9世紀,各地出現擁有相當數量的牛、馬、稻、錢和墾田的富裕農民。[注10]他們用貸稻代納庸、調等形式,迫使周圍負債農民隸屬於自己。債戶被迫耕種債主的墾田或債主買進的土地。債主提供種子、糧食,收穫全部歸債主。這種土地叫私營田。私營田的廣泛出現是在9、10世紀,經營者不單是富裕農民,還有各級貴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