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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太久不使用 有什麼法律效果?

商標權太久不使用 有什麼法律效果?

商標權太久不使用 有什麼法律效果?

  按舊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商標註冊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商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商標專用權:第二款、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有聯合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或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有使用且提出使用證明者,不在此限。」本條規定於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手者,不在此限。」其修正理由指出,本款配合廢除聯合商標制度,刪除但書有關聯合商標部份,再者被授權人若有使用,不應廢止其註冊,此外,提供證據本屬當然,故刪除「提出使用證明」等用語,另外,舊商標法為「撤銷」註冊商標,新商標法則為「廢止」註冊商標,蓋依規範內容的性質觀之,均為申請人合法取得註冊後,因其違法使用或基於公益考量,而以另一行政處分使原先合法取得商標註冊之效力「終止」,故修正新商標法改為「廢止」。修正後商標法關於此款並無太大變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訴字第644號判決,本案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高品」因違反舊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而予以撤銷該商標專用權,「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後,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數項證據證明其有銷售註冊商標「高品」所指定之商品,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告所主張之證據仍有可疑,其所主張之證據無法證明其有銷售之事實,故駁回原告「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訴。(有關商標圖樣,請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度商標行政爭訟案例彙編)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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