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的判斷,以勞力士錶為例
回想一下,勞力士錶是「SURICH」?還是「ZURICH」?「ZURICH」為「瑞士商瑞士勞力士錶廠」的商標,而「SURICH」則是由蘇黎士鐘錶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商標,也是本案系爭商標。本案業經訴願、再訴願、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告蘇黎士鐘錶有限公司敗訴,發回高等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認為「系爭商標『SURICH』與瑞士城市『ZURICH』讀音幾近相同(此參原告公司之英文名稱『SURICH WATCH CO,LTD.』主要部分與系爭商標外文相同,而其中文名稱亦與瑞士城市『ZURICH』之中譯名蘇黎士相同,可見其讀音之相近),其外觀亦僅字首『S』與『Z』之別,該二字母字型復又相似,而『ZURICH』為一國際性旅遊消費城市,鐘錶商品復為瑞士知名重要之產品,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鐘錶等商品,有使消費者誤信誤認其商品為瑞士所產製之虞,有違最初審定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參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訴字第2484號)
按舊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新修正商標法則規定於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已如上述,原告蘇黎士鐘錶有限公司縱主張其所代理鐘錶也是自瑞士進口,但法並無規定系爭商標只進口瑞士之鐘錶,所以,系爭商標亦可能用於其他地方所製造的鐘錶,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告蘇黎士鐘錶有限公司之主張無理由,故而本案原告敗訴,其商標不應准予註冊。(有關商標圖樣,請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度商標行政爭訟案例彙編)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