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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積極抗拒 性侵案逆轉判無罪

未積極抗拒 性侵案逆轉判無罪

彰化縣賴姓男子涉嫌用新娘抱的方式,「強抱」易經班女同學性侵得逞,因女子未「稍加抗拒」,二審判男子無罪。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今天指出,賴姓男子與已婚的被害人在民國89年學習易經時認識,99年賴男到女子家巷口,威脅女子上他的車,不然要將婚外情告訴對方先生,載被害人到南投縣一家汽車旅館,「強抱」下車並上樓後性侵得逞。
數日後,賴姓男子又藉要談判的機會,將被害人載到快速道路下方停車,要求被害人復合遭拒後,用手指性侵被害人。
賴姓男子一審被判處3年4月有期徒刑,二審法官審理認為,事發時被告年近55歲,年長被害人12歲,年紀體力已有高下之分,而法官也特別測量雙方身高、體重,並拍照對照雙方體型差距,均可見被告身高、體重猶「略遜」被害人。
判決指出,賴男強抱被害人上樓時,被害人只要「稍加抗拒」或「閃躲」,被告就無法施力,況且汽車旅館2樓房間需拾階而上,上樓時被告如「稍加抗拒」被被告體力不支傾倒或踩空,2人都會跌落樓梯。
法官認為,被害人口頭表示「不要」,但未採取任何肢體抵抗及閃躲,因此改判賴男無罪,全案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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