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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之財產若於遺贈人死亡時已不存在,應如何處理?

遺贈之財產若於遺贈人死亡時已不存在,應如何處理?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所以遺贈物標的之範圍,除遺囑另有意思表示外,應以遺囑人死亡時為標準以決定之。所以遺贈之財產若於遺贈人死亡時已不存在,則此部分遺贈應為無效。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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