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人還被告妨害自由
借錢給人還被告妨害自由
新竹地檢署有一起因借貸引起的法律糾紛,檢察官在開完偵查庭後,因債務人向債權人嗆聲說不還錢,引起債主友人心生不滿,於是竟然在最神聖的法院前,當街向債務人以不法手段討債,偵辦的檢察官知悉後,深為震怒並指示警方逮人,債權人被捕後大呼冤枉,但警方則是依法處理,一起債務問題的原告卻變成了刑事妨害自由的被告。
陳姓營造商,因為日前資金急需向起重業者的施姓商人週轉兩百多萬元,不料一再被拖延拒不還債,施員用盡一切方法查清楚對方的底細及有關的承包的工作,以利追債,不過陳員自始自終都是賴債不想還,就在檢署第三次的開庭後,陳員走出地檢署,馬上五名男子不名男子,在眾目睽睽的法院前強押上車,不少法院的員工都嚇呆了。承辦的檢察官認為債主太過份,立即指示轄區偵查隊馬上逮捕相關違法人士及債權人,警方在調查後將這一位債權人及其他五位有關人等以法偵辦。
法律教室:
在台灣的價值觀一直被改變中,俗話說「跪著借錢站著還錢」,這一句話道盡了所有債權人的辛酸,況且利息亦沒有帶來更多的財富,只可能擁有幾張沒有用處的支票、本票、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廢紙,而這卻是在法律上賦予成為重要證據的資料。
上述案件中,施姓商人借兩百多萬元給陳姓商人,不管如何追討陳姓商人就是一直賴債不還錢,最後施員即向檢警提告詐欺,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成立條件,有主客觀犯意、使人財物交付、施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要素等等。陳員就在第三次的偵查開庭程序中,向施員表示沒有錢可還,進而引發被強押上車的違法行為,雖然施員不會有主觀上的犯意,但對於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還是無法避免,類似的法律問題一再的出現,也許就是債權人現在最佳的寫照。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