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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爸索扶養費 判9歲女還債

冤爸索扶養費 判9歲女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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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導彰化縣廖姓男子與古女反覆兩次結婚又離婚。據了解,古女與廖男12年前結婚,2年後就離婚;不久古女發現懷孕,爾後產下一女,兩人復合再結婚。此時廖男補辦認領婚生子女的手續,由於女兒腳部胎記位置與廖男一樣,所以一直深信是他的親生女兒。
一年後兩人又離婚,廖男也於五年前再婚,小女孩由外祖父母照顧,因古女在南部工作不常和家人聯絡,廖男也很少聞問女兒的生活狀況。外祖父母認為廖男有失父職,前年聯手與女兒向女婿提出請求支付扶養費的訴訟。廖男前後付過68萬元扶養費、健保費等給9歲女兒,後來請醫院鑑定血緣關係,才發現替人養孩子,因而向小女孩提出返還扶養費的告訴。
  地方法院調查,小女孩的法定代理人是外祖父母,兩人只收到25萬元,因為小女孩的確不是廖男的親生女,判決9歲小女孩應返還25萬元。小女孩的外祖父母得知判決後表示,「女婿很無情,居然連這種錢都要拿回去」。據了解,廖姓男子執意要小女孩還債,目的是想要迫使小女孩的生母,或其他親人出面解決問題。承審法官表示,法定代理人若有異議,仍可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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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廖男之情形,對自己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有疑問時,可透過醫學DNA鑑定方式,來確認自己與女兒之間是否具有血緣關係。則否的話,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得到法院准許判決書,始能向戶政機關登記辦理。次按廖男向9歲女孩提起返還扶養費之訴,依民法第13條女孩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女孩因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廖男25萬元之扶養費用之利益,致廖男受有損害,符合民法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故廖男據此請求返還。

  承審法院以被請求返還人是9歲的小女孩,因為目前名下沒有財產,就算請求權人要強制執行的話,也是須等到小女孩成年有工作能力之後,屆時廖男再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請求返還扶養費用,小女孩也是必須償還此筆債務。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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