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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分類師

疾病分類師

民國八十四年三月我國開始實施全民健保,根據全民健保第二期規劃,為了控制可能上漲的醫療費用,在支付制度方面將可能於民國八十六年部分實施診斷關係群預估支付制度(DRG/PPS),且目前已開始以論病例計酬(Case Payment)方式做為醫療償付工具,於是疾病分類編碼已成為醫院獲得有利醫療償付的重要媒介,在此一關鍵時刻急需評估全民健保實施後的疾病分類編碼品質及影響疾病分類編碼品質的相關因素並研究提高國內疾病分類編碼品質的可行方案。
本研究以八十四年九月份健保局之住院申報案件為母全體,分層隨機抽取1300件樣本進行疾病分類專家二次編碼審查,比較原始疾病分類編碼與專家二次編碼之一致性以做為評估原始疾病分類編碼品質指標,而疾病分類專家間之信度為90%,之後並回溯訪查病例原始疾病分類人員之各項基本特質以探討影響疾病分類編碼品質之相關因素。
研究結果發現有63%的病例其疾病分類編碼至少有一個以上的編碼不一致。每個病例之疾病分類編碼平均不一致率為35.56%,每個病例的平均不一致數為1.42個,而整體疾病分類編碼不一致率為52%,其中主診斷之不一致率為33%,主處置之不一致率為39%,關於影響疾病分類編碼品質的因素則發現醫院權屬別、評鑑級別、規模(床數)對疾病分類編碼品質有統計上顯著影響。
其中財團法人醫院優於公、私立醫院,但公、私立醫院間無顯著差異。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均優於地區醫院,而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間無顯著差異。此外疾病分類甄審資格、每月疾病分類工作負荷量、每日疾病分類工作時數對疾病分類編碼品質均有統計上顯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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