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倒未清害車禍 公所判賠近300萬
九十八年間莫拉克颱風侵襲後,造成龍井區路樹倒塌,廖姓男子騎機車經過時撞上路樹而致重傷,訴請國家賠償,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路樹雖是區公所管理,但廖男因酒駕而必須自負七成責任,判處區公所賠償二百七十五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廿七歲廖姓男子在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晚間,騎機車行經龍井中央路一帶,卻撞上倒塌路樹,由於當時正是莫拉克颱風過後,龍井鄉公所(當時縣市未合併)卻未加以清理,致使廖男撞上路樹而造成腦部出血及嚴重骨折,出院後生活無法自理,終生必須由他人照顧,而廖男更因此而無法工作賺錢,因而訴請國賠二千二百多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總賠償金額為二千一百多萬元,而廖男為酒後駕車,因而必須負擔一半責任,而法院審理時因台中縣市合併,改由龍井區公所為被告,最後判處龍井區公所必須國賠一千零五十九萬元。
龍井區公所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要求台中榮總對廖男的傷勢進行鑑定,發現他能獨立行走,四肢肌肉能力也正常,對其日常生活可自理,並無終生受看護的必要,而其勞動能力只減損六成,核定總賠償金額降為九百一十九萬元。而法官也認為,車禍當時廖男為酒駕,必須自負七成責任,因而判處區公所賠償二百七十五萬多元。